关于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调查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4:52:02 246 人看过

【案例评析】

一、香港报喜鸟及大东方公司使用报喜鸟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报喜鸟集团对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报喜鸟商标被评为著名商标,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故报喜鸟商标,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程度。报喜鸟集团自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之日起,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非类似商品上也享有专用权,报喜鸟集团的报喜鸟商标专用权在我国产生排他的法律后果。报喜鸟集团与报喜鸟公司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排他许可报喜鸟公司使用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报喜鸟公司对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享有排他使用权。

黄锦楼、朱小琴与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同属温州市行政区域,明知报喜鸟品牌的知名度,为规避法律,以报喜鸟为字号到香港注册公司。香港报喜鸟应当知道授权大东方公司使用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会误导消费者,仍授权大东方公司在德派西服上使用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而大东方公司作为生产西服的企业,明知报喜鸟品牌的知名度,为追求高额利润,接受香港报喜鸟的委托,生产并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同时,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亦明知上述行为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其中报喜鸟三个字的关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为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关联企业,该产品系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制造或授权制造,而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其搭名牌便车、傍名牌的故意是明显的。并且,上述行为在事实上已经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购误认,并导致了报喜鸟商标功能的淡化。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利用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抢占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香港报喜鸟和大东方公司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报喜鸟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港报喜鸟将与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并授权大东方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大东方公司在其生产的侵权产品的醒目位置上标印报喜鸟字样,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购误认,侵犯了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而笔者认为对于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提出的香港报喜鸟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报喜鸟字号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二、本案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计算损失赔偿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但随着市场因素的增加、侵权行为手段的变化等因素,权利人尤其是知名品牌的权利人往往很难举证证明其有损失。本案中,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经权利人申请,一审法院采用定额赔偿的方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额,并无不当。考虑到报喜鸟组合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在主观上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时间从2000年8月、9月持续至2002年6月,侵权范围涉及几个省市,一审法院酌定报喜鸟集团经济和商誉损失为人民币30万元,报喜鸟公司经济和商誉损失为人民币20万元,是合理的。

三、因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应否保护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范围涉及香港及国内的另外几个省市,调查工作量大、难度高,故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支出的合理调查费用应予保护。通过登报声明的手段制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已被许多权利人所采用,其合理性也被司法实践所认可。该行为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目的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有关登报声明支出的广告费用,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对权利人这一损失,理应赔偿。因此,本案中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用于支付登报声明的广告费应由侵权人赔偿。但是,该登报声明广告内容中还涉及消除法国报喜鸟(国际)有限公司行为的影响,故不合理部分应予剔除。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20条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标法》(2001年)

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11: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考虑名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在商业诋毁案件中,竞争主体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既可构成名誉侵权,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但是,起诉路径的选择并非无足轻重。考虑到法院体系中传统民事法官与商事(知产)法官在审理案件类型、指导思想方面的不同,同等条件下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诉由更能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有哪些主要形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现方面存在五种行为表现形式:1、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组织人员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种方式的投诉理由一般为: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3、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故意向竞争对手的客户或消费者散
    2023-06-23
    459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可以发起侵权之诉吗
    1、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受害人起诉主张赔偿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023-08-17
    209人看过
  • 不正当网络宽带的侵权竞争
    在广州存在一些虚假冒牌的宽带安装公司,其假冒正规电信运营商,宣传虚假广告,通过优惠促销宣传,以知名公司的名义实施诈骗。这些虚假网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不光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侵犯了知名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以下是相关内容报道。广州一些住宅小区里面或者附近商铺,你可以看到粘贴着安装宽带的广告海报和有人在派发宣传单张,单张上还写着宽带公司的套餐价格和报装电话,一些海报还声称只要拨打上面的报装电话,就会有工作人员上门为你安装宽带,看起来十分可信又惠民。今年3月,住在番禺大石的邱小姐,看到楼道内的某电信公司宽带广告,600元的4M套餐,买6个月赠送2个月,看来不错,马上拨打了报装电话。很快,一名自称某电信宽带公司员工的人上门,接通了网络。但仅仅过了4天,邱小姐就发现电脑再也上不了网了。邱小姐打电话给这家公司,想叫公司技术员过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对方开始还说立即派人维修,但后来连电话都不接了。花
    2023-06-05
    449人看过
  • 专利侵权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吗
    专利纠纷是指专利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各种纠纷,通常包括:专利权属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无效及行政纠纷等。在一般的概念里,专利纠纷,涉及的都是和专利相关的问题。专利权人发送的侵权警告信,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基于合法的目的,所发送的警告信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并且,发送侵权警告信的专利权人应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在向销售者发送警告信时审慎义务更高);否则,将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滥用侵权警告信、以不正当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各自有其不同的地位。其中专利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并列,将知识产品作为一项私权并以私法的方式予以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将知识产品作为权利人的一项竞争性权益,以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交易道德为目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范,是以公法的方式进行规制。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3-03-02
    121人看过
  • 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参与警长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
    2023-07-01
    491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不以存在竞争关系为必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规定对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没有作出限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里面,多处使用了损害竞争对手”这个词,比如第五条、第十四条;而在另外一些条文里则使用了排挤其他经营者(对手)”这个词,比如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其他没有适用损害竞争对手”或排挤其他经营者(对手)”这个词的,要么属于反垄断的内容,比如第七条规定,要么暗含着损害竞争对手,比如第九条虚假广告,损害对象是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第十条商业秘密,在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场合,损害对象也只能是同业竞争者。所以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原、被告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否则难以成立不正当竞争。事实上也确实是,在很多场合,竞争关系的存在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不可缺少的,比如比较广告通常是同类产
    2023-06-14
    384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条款的修改
    第一,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规定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二,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以往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仅限于经营者,现在扩大到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大大增加了民事赔偿的力度。首先,增加了惩罚性赔偿,以往商业秘密侵权的判赔金额基于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所获利益。现在经营者如果被查实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金额。其次,以往被侵权方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酌定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金额以下的赔偿,现在,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从三百万元增加为五百万元。第四,增加行政处罚的力度。首先,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将处罚对象从经营者扩大到“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次,增加处罚金额,针对
    2023-04-30
    219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侵权人销售额就是被侵权人损失吗
    一、不正当竞争侵权人销售额就是被侵权人损失吗不正当竞争被侵权人的损失,不一定是不正当竞争侵权人销售数额。而被侵权人赔偿数额,一般是依据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
    2023-04-18
    35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定。通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三十三条规定,没有关于网络的只字片语。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间较早,且此后20多年一直未曾修改,有些规定显得呆板而陈旧,所以,用它来规范网络市场行为显得力不从心。但是,从法条的核心内容来看,其对网络市场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由于网络市场自身的特殊性,是一个虚拟却开放的空间,对于网络市场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具有适用性。其他相关的网络市场行为规范。关于规范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大多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
    2023-04-24
    85人看过
  •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
    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行
    2023-06-25
    10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主管机关及其职责是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定规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后款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十条又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
    2023-04-24
    399人看过
  • 对侵犯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1)案件基本事实:XX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XXX和XXX的著作权人。上述游戏改编自3D动画系列“XX”。XX公司拥有独家使用游戏名称和角色名称的许可证,以及角色形象的版权。XX公司认为,昆仑XX公司等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XX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类似的名称、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权;昆仑XX公司在“XXX”游戏中剽窃“XXX”游戏名称,在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与“XXX”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2)法院认为,XXX公司的游戏及其人物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告游戏中的人物与XX公司游戏中的人物没有实质性的相似,昆仑XX公司的行为不侵犯XX公司的著作权;XX公司的游戏最早推出,已经有了一定的人气。同样是手机游戏运营商的昆仑XX公司,并没有让位于上述XX公司的游戏和人物名称。相反,他们使用相关表述,进行违背事实的宣传,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机构专有名称、虚假宣传
    2023-05-07
    397人看过
  • 唯品会涉嫌不正当竞争被罚300万,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
    一、唯品会涉嫌不正当竞争被罚300万,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2020年8月至12月,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同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限制品牌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妨碍、破坏了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2021年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300万元。二、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
    2023-04-24
    236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
    「案情」原告:**生物化学厂。被告:邓*华。被告:向*生。被告:冯*阳。被告:冯*阳。**生物化学厂(下称生化厂)是“畜禽乐”消毒剂的生产厂家。1992年1月6日,邓*华、向*生、冯*阳三人合伙开办了临桂县**制品厂(下称临*厂),并决定生产由冯*阳提供配方的消毒剂“安的宁”。冯*阳向其提供了“安的宁”说明材料:“安的宁属冯*阳教授的发明专利。目前市售的所谓复方山梨酸乙酯,稀释后油水分离,含甲醛很高,属安的宁伪品,不能取代安的宁使用。特此说明。甲醛和有机酸本来有消毒效果,而畜禽乐却当成主消毒剂和替代山梨酸乙酯。用这种安的宁,只会增加环境污染,完全失去了安的宁的固有特性。仅此以冒牌来掩饰侵权,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是明目张胆破坏安的宁声誉,实属可恨。”向*生据此修改拟定和印制了2000份安的宁说明书。该说明书写明:“发明人冯*阳教授授权申明:目前市场上有假冒‘安的宁’出售,伪品改头换面
    2023-06-01
    373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规定反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合法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15
      第一、并不是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额都是适用商标法。   第二、只有在经营者在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商标法的赔偿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
    • 反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可否适用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
      第一、并不是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额都是适用商标法。第二、只有在经营者在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商标法的赔偿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
    • 有关于不正当竞争纠案赔偿的依据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3
      关于不正当竞争纠案赔偿的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出强调了损害赔偿。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应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一种,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负责赔偿受害人(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
    • 涉及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这个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法律基础: 1、某一行为可能在侵犯注册商标的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别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定,涉及不同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
    • 如何认定商标侵犯侵权,侵犯不正当竞争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2-02
      侵犯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行为包括:(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二)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受他人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