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关于刑事和解的研究中,有些学者夸大了刑事和解在国家、社会层面的意义,忽略了刑事和解协议的私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属性,陷入了刑事和解协议属于公法契约的认识误区,甚至混淆了刑事和解协议与刑事和解协议书。笔者试图重新界定刑事和解协议的价值和法律属性,力求从过去的关于刑事和解协议的认识误区中走出来,形成对刑事和解协议的新的体系性认识。
(一)刑事和解协议的价值判断
1.刑事和解协议之于被害人
刑事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而言是有利的,当然这种有利是以之前所遭受的损害为代价的。在刑事和解协议中,被害人将获得种种来自加害人一方的赔偿,而被害人要做的只是对加害人的谅解,这种谅解是情感上仇恨的消逝,应该说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是有益的,被害人并不承担任何实体上的义务。所以有学者将刑事和解协议归类为单务合同。从诉讼层面来看,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也意味着被害人对加害人犯罪行为追诉权利的放弃,包括民事诉讼上的求偿权和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以及公诉程序中的请求惩罚权,这是由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已经解决,被害人应当退出各种纠纷解决机制。
2.刑事和解协议之于加害人
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要求加害人承担一定的实体义务,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将因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而撤诉,加害人也可以摆脱刑事追诉程序的束缚;在公诉案件程序中,承担犯罪追诉职能的国家公诉部门不会因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而终止诉讼程序,但作为能够证明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行为社会危害性降低的刑事和解协议对刑事诉讼尤其是对加害人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刑罚的报应作用已经大大减弱,那么基于刑法谦抑主义的思想,此时就应考虑对加害人减免刑罚。所以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通常都会令加害人享受到减免刑罚的好处。同时,受害人的谅解也可以帮助加害人减轻因实施犯罪而产生的愧疚感从而易于重新融入社会。
拟刑事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
刑事和解协议包含的内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解协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司法机关主持下制作的和解协议,办案人员签名,但不宜加盖单位公章,因此,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外,对于当事人申请对和解内容保密的,司法机关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拟刑事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
1、尽量在办案人员的指导下撰写和解协议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另一方面也便于办案人员接受此协议,出具从宽处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近亲属代理签署和解协议,应当有授权委托书,以免造成无权代理
3、受害人死亡的,应当由其全部近亲属签订和解协议或者出具特别授权书代表全部近亲属签署和解协议
4、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代表签署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公安机关证明其近亲属身份
5、和解协议不能代表收款收据,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收到相关款项时,需另行出具收款收据,同时,需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收款项的特别授权
6、辩护律师可以作为见证人,但一般不宜担任和解协议的代理人,以免陷入民事纠纷中,更不宜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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