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借条复印件如能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是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在此情况下,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借条复印件是否有效
借条的复印件的法律效力,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的:
1、一般在法院中将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就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在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之后确认无误或是对方对于复印件的证据不表示异议的,那么复印件就将被采信;第二种情况就是因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实或者是遭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而被否定的,也就可能不会采用复印件作为证据。
2、针对于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使用借条的复印件作为证据的话,就需要注意的是复印件是作为的一种间接的证据来产生证明力的,不能因为复印件在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将其完全的否定,还有就是作为传来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在特殊的情况下其证明的效力甚至是要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3、关于复印件作为证据,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无法与原件或者是原物进行核对的复印品或是复制品就不能作为单独的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但是这样的规定也并不代表,没有经过核实的复印件完全的就没有证明的效力,这样的规定只是对其证明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也就是说,即使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或是遭到了相关的质疑,但是只要是按照间接的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对复印件进行查证,仍然也是能够被采信的。
若是债权人在保管借条的过程之中,不慎将借条的原件遗失,那么在遇到债务人不愿意还钱的情形,只能是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其他能够证据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之后,才能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是证据不足,可能会导致无法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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