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
(一)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四)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
一、职务侵占罪入罪数额是多少?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二、职务侵占罪的法律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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