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1号),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依据《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1号),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依 据 《 关 于 调 整 城 镇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丧 葬 补 助 费 的 通 知 》 ( 人 社 部 发 〔 2 0 1 6 〕 3 1 号 ) , 丧 葬 补 助 费 由 1 2 0 0 元 调 整 为 4 0 0 0 元 。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1号),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丧葬补助费是一项法定的人身保险待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待遇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据此可知,丧葬补助费的调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并且应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在本题中,丧葬补助费从1200元调整为4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并且也符合《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通知》中规定的程序和手续。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通知》的规定,丧葬补助费的调整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通知》的规定,丧葬补助费的调整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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