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陈某(男,45岁)从1984年到某县烟草公司工作,迄今已有20年。1997年陈某患骨髓炎,经治疗2年末见好转。1999年4月医疗期满时,陈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某县烟草公司给他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陈某仍然不能胜任。某县烟草公司遂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且拒绝给陈某任何待遇。陈某认为,某县烟草公司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且应给自己相应的待遇,遂申诉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此案?说明其劳动法依据。
一、与本案关联之劳动法概论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
3、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1]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弄明白劳动关系的真实含义是理解劳动法的关键。
那么什么是劳动关系呢?
劳动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又相当复杂,它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并不能调整所有的劳动关系,只能调整一种特定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又称为狭义的劳动关系。对这种劳动关系的理解是同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关系怎样确立呢?
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聘用员工一定要签定劳动合同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又称为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劳动合同是直接建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它以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为合同当事人,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二、法理分析
在本案例中,陈某与某县烟草公司之间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3]。
陈某患骨髓炎,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某县烟草公司工作年限,根据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某县烟草公司给予其24个月即2年的医疗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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