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满除权判决前转让票据行为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31:23 277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二款规定:“公示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公示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绝对无效的。即使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汇票的权利。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公示期满前转让票据权利行为和除权判决的效力。公告权和折扣权判决期满前,应当发出公告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明确规定:“公示期间,票据以公示方式质押或者贴现,人民法院不支持因质押或者贴现而接受票据的持票人的主张。但是,公示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在作出除权判决前,不得取得票据。”。由此可见,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票据质押、贴现在公示期满前有效,并作出除权判决。与票据转让一样,票据质押也是一种票据行为,是对票据权利的处分。从票据权利处分的角度来看,通过质押背书设定质押权的行为与转让背书权的行为本质相同。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为满足融资需要,在票据到期前支付一定利息,将票据出售给银行的行为。它本身就是票据权利的特殊转让。因此,根据法律类推,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生效,并作出除权判决,确定公示期间:

公示程序是票据灭失后宣告票据无效的特殊程序。一旦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它将产生法律效力。银行按照除权判决支付票据后,票据的法律关系自动终止。虽然持票人可以以票据侵权为由请求公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往往是由于公告的时间,致使利害关系人不能及时申报其权利,导致不必要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催告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该条款没有规定具体的公告期限,法院通常采用60天的公告期限来缩短截止时间。公告期确定为60天。一旦公告到期,而票据尚未达到到期日或即期付款日,持票人往往无法及时声明其权利,法院将作出无权判决,并因没有声明而宣布票据无效。持票人只能通过单独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当事人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案件公示期不少于60天的前提下,建议将公示催告案件的公示期延长至汇票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后15天,使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所持票据的状况,及时申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公示损害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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