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生校门口被打致瘫,补充赔偿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0:52:47 309 人看过

案件:

泸州一学生放学后在校门口被校外人员打伤致残,学生家长将学校和打人者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和伤残等各项损失819081元,特别要求新乐中学承担60%的责任。昨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事发时间为放学后,且学校保安履行了职责让学生得到了及时救治,学校不担责,由伤人者(已另案判决获刑)承担80%赔偿共202148元,另一当事者承担20%赔偿共50537元。

去年5月6日下午6点左右,纳溪区新乐中学已经放学,该校男学生10多岁的陈-明(化名)刚走到校门口外,就被已辍学的女同学姚-青(化名)拦住。

此前,陈-明曾在校园捡到姚-青的校牌交给了保安,姚-青一直不高兴。拦住陈-明后,姚-青要求他道歉。遭到拒绝后,姚-青打了陈-明一耳光,陈-明还手打了姚-青一耳光。见姚-青被打,被姚-青认做“干哥哥”的校外人员喻*云立即冲过去,右手手肘猛击陈-明的头部和颈部,致其当即受伤倒地。

冲突发生时,学校保安立即赶过去制止,赶到时陈-明已倒地,保安当即将之扶起并拨打了110报警。后在民警帮助下将其送往医院,在治疗165天后共用去医疗费137435元。

后经司法鉴定,陈-明为重型闭合性颅内损伤致右侧肢体偏瘫,肌力和脑外伤均构成Ⅲ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今年1月11日,陈-明将新乐中学、姚-青及监护人告上法庭。

律师解读:

学校没有过错不担责

4月25日,纳溪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喻*云具有主观过错,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权的行为,且该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姚-青系引发喻*云伤害陈-明的必要原因。综合二被告的过错及原因,喻*云、姚-青对陈-明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80%和20%的责任。

新乐中学是否应担责?法庭根据相关规定认为,本案事发在放学后的校门外,事发突然,持续时间很短,学校保安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又及时护送到派出所和医院,并及时通知原告家长。因此,新乐中学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的特点:

补充赔偿责任,又称侵权补充责任,由于之前我国法律对其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概念在理论界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还有学者认为,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是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因此,责任人和补足人在责任顺序上是有差异的。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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