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太原市旅游局
文号:并旅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2006-7-12
执行日期:2006-7-12
2006年6月5日,山西省职工旅行社组织太原市五一广场游园处16人,赴大同、沈阳、哈尔滨、长白山、长春旅游。6月9日上午6时40分,游客随地接社安图县长白山阳光旅行社,在由长白山到安图县途中,行至松江镇附近,旅游车与一辆翻斗车相撞,导致1人重伤,5人轻伤。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于2006年6月28日接到受伤游客亲属的报告后,及时向市旅游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要求该社迅速上报详细情况,经两次电话催报。该社于2006年6月29日上午11时书面报告市旅游局。
太原市旅游局“并旅行字[2006]1号”文件中明确要求:要“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及各级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严格执行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应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旅游出团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也应按上述要求及时报告。对已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超过报告期的单位,市旅游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6月15日召开的全市旅游安全工作紧急会议上马志局长在讲话中专门强调了旅游企业要“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事故排查活动”。但该社对我局狠抓旅游安全工作期间提出的要求置若罔闻,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在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电话了解有关情况时,该单位当时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态度不积极。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市旅游局决定:给予该社停业整顿二十天的处罚,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如在停业整顿期间,仍发现有违规经营行为,将吊销其《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本决定责成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具体执行。
太原市旅游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太原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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