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劳社老〔2005〕121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5〕29号)有关规定,做好参加宁波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续接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
甬劳社老〔2005〕121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5〕29号)有关规定,做好参加宁波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续接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从2005年5月1日起申请要求办理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其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应满7年。凡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7年的,统一暂缓办理转入手续。但下列对象可在办理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转移手续时一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一)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二)参加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中,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宁波市户籍职工;(三)符合宁波市人才引进政策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四)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成建制转移的企业职工和其他人员。
二、按上款规定已办理或尚未办理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其他条件,在我市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满7年的,可申请补缴。其中尚未办理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职工,经补缴后按规定办理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乘以补缴月数确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余部分缴费划入统筹基金。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对不愿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我市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应转回其原参保地;对无法转移的,其在我市参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在我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职工经补缴并按规定续接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核准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按上款不愿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处理。
四、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职工,其个人帐户按《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的处理意见》(甬劳险〔2000〕198号)等规定续接。经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同意调入我市工作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凭《转(调)入市区职工审批表》或《商调干部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在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时认定。
五、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准确记载职工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情况和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情况,明确经办机构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应记载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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