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涉外婚姻要素的法律适用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31:16 80 人看过

(1)根据这一原则,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根据缔结婚姻地的法律来判断的。婚姻的实质要件依照结婚地的法律有效的,该婚姻在其他地方有效。提倡这一原则的理由是,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以地为主”的原则,适用结婚地法律。而且,这一冲突原则相对简单,易于实施。一些国家还认为,婚姻涉及公共秩序,不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这一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广泛采用,包括美国许多州、拉丁美洲一些国家、阿根廷、巴西、中国等,但简单地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原则,很容易造成法律规避现象,“移民婚姻”或“跛脚婚姻”。根据这一原则,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根据当事人的属人法来判断的。究其原因,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应该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身份和能力问题。目前,法国、意大利、比利时、波兰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泰国等国以当事人所在地法律为属人法,英国、丹麦、挪威和英联邦国家以当事人居住地法律为属人法。这一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逃避法律和“移民婚姻”的现象,但当事人的属人法可能与婚姻缔结地的社会秩序相冲突,影响婚姻的效力。此外,当夫妻的属人法不一致时,国际上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例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7条。(3)婚姻缔结地法律和当事人属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应用的原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以缔结婚姻地的法律为主,当事人属人法为辅。一般来说,选择适用的代码是有条件的。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瑞士婚礼的实质性要求受瑞士法律管辖;如果外国人之间的婚姻不符合瑞士法律的要求,但符合一方国内法的要求,但它也规定了法律规避的无效性。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采用这一制度。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婚姻缔结地法为辅。例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应符合有关当事人的属人法,但外国人如果想在匈牙利结婚,必须遵守匈牙利法律的规定。前南斯拉夫、德国等国都采用这一制度。混合适用制度消除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和当事人属人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它灵活可行,被越来越多地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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