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02:09 456 人看过

朝政发〔2004〕46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15日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辽政发〔2003〕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级分别统筹,并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向职工所在单位征收,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3%。

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第六条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地税机关应根据调整后的单位缴费费率,及时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第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梅市府办〔2006〕11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受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第三条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第四条
    2023-04-23
    96人看过
  • 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铁路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四、必须
    2023-04-27
    163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
    2023-05-03
    194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42号文同意,为了具体组织本市安居工程的实施,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订《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市实施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制定本市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及落实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第二条各委、办、局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发展局(署)或区综合开发办公室、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宅局、区综开办、区住宅办)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第三条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定期向市房委会通报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制定第四条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各委、办、局住宅办和各
    2023-04-22
    154人看过
  •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
    2023-04-23
    210人看过
  •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滁政[2004]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分别自2004年1月1日和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和《办法》,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当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由市本级(含琅琊区、南谯区)、县(市)分别组织实施,基金分块运作。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
    2023-04-23
    37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补充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7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 岳阳市xx关于印发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2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销)售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投标人少于3人。(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 关于工伤保险实施补偿原则的相关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16
      关于工伤保险实施补偿原则是什么: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
    • 沈阳市补充工伤保险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养老保险单位:20%,306元;个人:8%,112.4元 医疗保险单位:8%,112.4元;个人:2%,30.6元 失业保险单位:1%,15.3元,个人:0.5%,5.75元 生育保险单位:0.60%,0.91元;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60%,0.91元;个人:无需缴纳
    •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关于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5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