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都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例如,同一标的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可以同时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用益物权一般是不动产物权,故其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只能发生在不动产之上,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一般都不以占有为内容。
3.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排他效力最弱的是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但不允许有相同内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至于同种类的物权则不在此限。如在同一不动产上可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因其优先顺序不同,所支配的交换价值的范围不同,故并不属于相同内容的数个抵押权同时并存的情形。在以下情形中,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物权并存:
(1)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这里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抵押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
(3)数个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可并存于同一物上,例如,在某一企业设备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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