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期增值税及所得税计税基础确认的会计处理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7:01:00 281 人看过

工商企业在开办建设期间,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留抵、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等涉税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或造成企业资源的流失,或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必须特别关注。本文主要探讨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和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确认的会计处理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法规执行。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应抵尽抵,并建立已抵扣固定资产备查账,接受税务机关的抽查。

在具体会计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是所有动产设备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认证留抵。

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同时在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间混用;②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③应取得符合要求的扣税凭证;④业务发生及扣税凭证时间都在2009年1月1日以后;⑤在企业账面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设备,以及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和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设企业自行采购的工程物资(俗称甲供材)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是为建造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所用的工程物资,一是为安装设备所使用的工程物资。

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购进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价值。为安装设备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如果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安装,该工程物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企业为购进设备和工程物资支付运费中的进项税也可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一次大批量购进的工程物资,购入时还无法辨别是否用于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时,可以先认证留抵,等以后领用时,再将用于不动产和不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的部分,凭工程项目领料单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可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及其所用工程物资,发生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要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方面

以票控税是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计实务中,要兼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统一,尽量避免在建设期就出现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不然进入生产经营期后,因时间跨度较长,会给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带来不便。当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与现行税法不一致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的规定,即“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进行处理,会有效地降低涉税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企业建设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项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的确定,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各项建设投资成本确认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

1.建筑营业税发票的取得。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如下: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②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为该付款日,而不论款项是否按时收到。③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即工程完工前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工程完工后为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当天,施工企业就有开具发票的义务。所以,建设单位有依法索取发票的主动权,可以采取有发票才付款的办法强制取得发票。不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规定,可能要受到处罚。尤其是在支付工程尾款时,一定设法取得工程的全额发票,当然包括建设企业预留的工程质保金的数额。

2.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及待摊投资也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购进设备、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以及接受其他劳务、服务时,一律取得正规发票。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还要有验收单、入库单、领料单。企业自制工资册,要有用工合同及考勤记录作依据,工资数额符合规定的原则,超过起征点的要代扣个税,工资单要有领导审批和领款人的签字。

有些费用,如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征地时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无法取得发票,要将拆迁办或村委会、企业、接受补偿人三方鉴定的补偿合同,接受补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领款人的收据作为付款依据。(原文标题:企业开办期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工商企业在开办建设期间,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留抵、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等涉税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或造成企业资源的流失,或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必须特别关注。本文主要探讨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和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确认的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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