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收入减少如何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国家赔偿后追偿的程序
(一)司法追偿的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司法追偿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对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二)司法追偿的条件。司法追偿的条件包括:
1、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2、实施司法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
3、追偿的数额限于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即国家赔偿费用,不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因处理赔偿请求而支出的费用。关于追偿的数额,我们认为应当有最高数额的限制。例如,前苏联和罗马尼亚规定的追偿的最高数额是被追偿人3个月工资的总和。
4、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关于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的期限,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任何权力和权利都必须具有期限限制。结合民法典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时效的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的期限为1年,从其履行完赔偿责任之日起计算。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行使追偿权,责令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三、误工费怎么认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包括如下:
(一)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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