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票据法》第5条第1款、第7条第2款,票据代理本身所必要的记载事项共有两个。票据法学上称之为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1、表明代理关系的文字。票据代理,适用严格显名主义。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载明自己为代理人,委托授权人为被代理人,并明示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是否载明代理关系,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载明代理关系显示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的,由被代理人负担代理行为所生票据责任。
(2)票据上未表明被代理人为何人,仅有代理人为何人的记载的,由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负担票据责任。在此情形,因被代理人不明,按照票据上签名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原则,当由代理人负票据责任。
(3)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但未载明其被代理人身份的,由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负担票据责任。在此情形下,虽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但法律地位不明,无法依票据文义认定该人之权利义务,而该人又未在票据上签章,自不能让其负担票据责任。
(4)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章,虽无代理关系之文字,因有被代理人的签章,应由被代理人负担票据责任。
2、签章
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否则,票据因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
代理人签章与票据当事人的签章有不同的效果归属。代理人签章,应就票据载明之代理人之文义,负代理制度上的责任,代理行为所设定的票据债务,统归被代理人负担。票据当事人签章,就把自己定位于票据债务人,须依票据文义负担票据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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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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