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中的争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53:13 105 人看过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征地补偿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魏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与其兄魏*财两户6口人,均是被告的村民。1998年1月1日,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被告土地12亩。该地在被告的水渠两侧。该土地被征用前,原告将水渠平掉后耕种。2O()2年原告承包的6.6亩土地被征用,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被告已给付原告。但同时征用的还有原告将被告的公用水渠平掉后,开垦耕种的4.38亩土地的青-苗。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3.8元。被告以原告擅自开垦耕种集体公用水渠,致使征地时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绝给付原告青-苗补偿费11101.54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青-苗补偿费ll101.54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青-苗补偿费是征地部门对所征用土地的地表种植物的一种补偿。原告对地表种植作物,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青-苗补偿费理应给付原告。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的财会人员出具的对账单,证实其承包土地及平渠开垦耕地的面积,被告应提交证实该证据不实的相关的原始账目,但被告却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被告对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青-苗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以支持。被告所述已给付原告补偿费4O08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胜利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富4.38亩青-苗补偿费11101.54元。案件受理费455元由被告胜利村负担。

胜利村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有误,被上诉人违法占地,致使上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被上诉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查证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4.38亩青-苗补偿费11101.54元是由于被上诉人对4.38亩土地实际耕种而产生的青-苗补偿费,该笔费用并非4.38亩土地补偿费,土地征用部门亦是按青-苗补偿标准补偿的费用,因此,争议之地的实际耕种人应是青-苗补偿费的实际受益人,即本案的被上诉人魏*富;关于上诉人提出因被上诉人违法占地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可持证据另行主张其权利,上诉人的该项主张非本案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关于上诉人称已将4.38亩青-苗补偿费部分给付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上诉人即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胜利村村委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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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3日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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