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破产法年久失修,早已成为有钱人躲债的避风港。为杜绝债务人积欠巨额税款或罚款不缴,却过着奢华生活的侥幸心态与不合理现象,台当局11月已修正行政执行法,增订禁奢条款,紧接着立法院12月9日通过决议将破产法更名为债务清理法,并将禁奢条款纳入。
清债与禁奢如何并举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是台湾首度以法律明定自然人可申请破产,被视为首部个人破产法,同时也是修法前唯一订有禁奢条款的法律。
立法院2007年6月8日三读通过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简称债清条例,也称卡奴条款),明定卡债族得申请破产及声请重生。本条例共有两种程序,一种是形同法院出面向银行协商的更生程序,另一种则是等同破产的清算程序;经济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可透过更生或清算两种程序来清理债务。不过,债清条例也不是每个还不起钱的人都能适用,想进入债清条例者,必须先与银行前置协商,才能进一步声请更生、清算。也就是说,虽然进入协商的债务金额已无上限,但想声请更生的债务人,债务仍必须在1200万元以下;而清算则不受限,就算欠债10亿元,一样可以跟法院声请清算。
债清条例有所谓的禁奢条款,第89条规定,债务人声请清算后,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的程度,法院并得依利害关系人的声请或依职权限制。债务人进入更生时,银行会列出生活限制,由法院裁定哪些是奢华费用,让债务人在还款完毕前,都不能过着奢华的生活。即便在协商程序,银行也引进禁奢条款的精神,与债务人约定合理的生活费用。债清条例第90、91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有隐匿财产之事实,法院可以拘提、管收。
原有条款未发挥实效
有些债务人利用破产法的法律漏洞,假破产、真甩债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唯一订有禁奢条款的债清条例又面临着执行的困难。
而台关于破产免责的规定,则超过70年均无重大变更。破产法中仅有第149条规定:破产债权人依调协或破产程序已受清偿者、其债权未能受清偿之部分,请求权视为消灭。但破产人因犯诈欺破产罪而受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换句话说,除了犯第154条规定的诈欺破产罪且被判刑外,破产人均当然免除债务责任。因为按破产法申请破产时,通常须先与债权人行和解程序,较不适用一般财力较弱的消费者,而债清条例中的清算程序效力,事实上和破产法的破产规定差不多,当年就是针对负债额较低、财力也弱的一般卡奴而制定的条款。虽然债清条例规定债务人声请清算后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但不能做哪些事法律没有明订,却授权给法官订定。即便法官作出裁定,执行上也有困难,法院及债权人无法派人时时刻刻跟监当事人,仅能由债权人或热心人士通报;若当事人不是名人,即便偷偷上酒店狂欢,也难以被发现。鉴于执行困难,债清条例中的禁奢条款目前未发挥实质作用。同时,由于破产法未规定禁奢条款,所以有些欠债人更喜欢用此法,债务人利用法律漏洞,假破产、真甩债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前太电董长孙道存。孙道存2004年因涉嫌太电掏空案遭到起诉,因掏空金额高达171亿元震惊岛内各界,不仅30多万投资人血本无归,国安基金也惨遭套牢10多亿元。孙道存2006年又被台湾税务部门查出欠税3.1亿,遭法务部行政执行处追讨。孙道存申请破产成功,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并与台湾税务部门协商,从2007年开始,每月提数十万元付款的偿债计划,不料去年6月起补缴就不正常。但是他的生活却一点都没有受到影响,在破产法保护下,和新婚太太过着奢华生活,住在价值2亿多元的信义之星豪宅,出入高级消费场所。
多法齐管无良债务人
行政执行法第17条中增设禁奢条款,规定欠税义务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时,行政执行处可核发禁止命令,并通知第三人。禁止命令共有七款,包括禁止每月生活费超过一定金额等等。
法务部10月2日在行政执行法第17条中增设订定禁奢条款,规定欠税义务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时,行政执行处可核发禁止命令,并通知第三人。禁止命令共七款,包括禁止每月生活费超过一定金额、禁止搭特定交通工具、禁止出入特定高消费场所等等。其中禁止每月生活费超过一定金额条款,法务部表示,将参考行政院主计处定期公布的各县市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表,例如2008年度,全台每人月消费最高为台北市民,金额为24357元,也就是说,未来立法完成,孙道存等欠税大户每月花费恐怕最多不能高于这个数目,1天只能花800元。行政院11月5日通过修正行政执行法,增订禁奢条款;立法院11月25日初审过关行政执行法禁奢条款修正案,全案可望于本会期末过关。对于像孙道存这样的欠税人,未来将限制他们的消费,不能再享受高消费生活,就算是他人提供也不可以,如不遵守就将面临被收管。另外,为了鼓励民众踊跃检举欠税大户可能隐匿财产,只要提出检举,检举奖金最高100万。
同时全面检讨破产及重整制度,为让这两个制度更加健全、更有效率,司法院主管的破产法修正草案12月9日出炉,将更名为债务清理法,草案第111条第1项及第2项增列禁奢条款,规定债务人只要声请破产就必须过一般民众的通常生活不准奢华,否则债务就不能一笔勾销。另外,第111条第3项增列劳改条款或称好逸恶劳条款规定,未来债务人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者,法院可命债务人接受职业训练或辅导就业,债务人原则上不得拒绝。
另外,对于未来禁奢条款实际执行有无困难,法务部行政执行署长林朝松坦言,确实很难查,全署只有58位行政执行官,要分摊共400万件的欠税、欠缴罚锾案,平均一人负责案件超过6万件。林朝松认为,透过民众及债权人检举、陈情和媒体报导,再由行政执行官追查,是较为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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