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含义:
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概念: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3、在内容上宪法与其他法律是不同的,但在性质上,宪法是指导各项法律制定的原则,只有遵循宪法的规定,各项法律才有效,否则便是违宪的,是不合法的。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4、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2、基本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4、法治原则,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结构是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由于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无所谓严格的结构问题,因而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尽管在修正案是否尾列其后,有无序言、附则,以及在其他具体内容的安排上存在不同,但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
序言亦称前言、绪论,通俗地说就是写在前面的话。统计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只是在规定上存在区别而已。宪法序言的产生决定于立宪者所处的客观历史条件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从宪法序言的长短来看,各国之间的差别很大,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很短,有的国家的宪法序言则比较长。宪法序言的长短同样取决于立宪者的实际需要和所处的历史条件。至于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也有不同,但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
(二)正文
宪法的正文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宪法的重心,具体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宪法的保障实施和修改程序等方面。然而在具体内容、顺序安排、表述方式等诸方面,不同国家的宪法具备不同的特点。其基本内容大致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这是一国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针,它具体而鲜明地昭示了统治阶级的意图、步骤和措施,是国家和社会得以稳定、有序运转的关键,对这样具有重大意义的内容,作为国家根本法当然应该有所体现,而且在顺序排列上通常位居正文前端,并将其称之为总纲或者总则、基本原则。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内容。而且如前所述,宪法的核心在于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因此这两部分内容可以说足宪法的核心部分,是世界各国宪法所不可缺少的。但在具体的规定中,特别是在二者的顺序排列上,却有诸多不同。在结构顺序安排上,各国宪法大体上有两种: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后。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是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则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充分表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这不仅符合人民主权原则,也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相一致。
第三,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国旗、国徽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国歌则反映了国家的力量和民族的心声。因而国旗、国徽、国歌同样应该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因此,当代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对此予以规定。在结构顺序上,大多将其安排在宪法的末尾,或者接近末尾的部分。如我国现行宪法将其规定在最后一章。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如法国1958年宪法把国旗、国歌规定在第一章主权之中,等等。
(三)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接称附则或附录的。但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
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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