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子洋与杨彬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7:30:11 88 人看过

时间:2007-03-15当事人:杨彬、于子洋法官:文号:(2007)沈民(2)房终字第231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沈民(2)房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子洋,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永安北路7-2号511室。

委托代理人:侯铁男,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彬,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43号341。

原审原告:赵清,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三街18号5-5-62。

上诉人于子洋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6)沈皇民一合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岩主审、代理审判员李方晨参加评议,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赵清系沈阳市南湖金安电子经营部业主,于子洋系该经营部实际经营者。2003年11月于子洋经营的沈阳市南湖金安电子经营部将从沈阳聚智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的盘锦市瀚新家居城工程中的防盗系统安装工程交给杨彬施工,工程总量为安装18扇门和4块解码版。2003年12月24日被告派雇员薛晓颖从原告处收取工程款10,000元,2004年1月12日被告派雇员薛晓颖从原告处收取工程款37,300元。原告于2006年1月20日起诉来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关于与被告口头约定工程价款42,000元,但向被告给付工程款时多付了被告10,000元,故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的主张,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雇员签收工程款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收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且被告提供的聚智公司的证明也只能说明原告与聚智公司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因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无法确定,也就不能确定原告多付给了被告工程款,故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清、于子洋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0元,由原告于子洋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于子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的工程款总金额是37,800元,而实际上上诉人已支付47,800元,对于多支付的10,000元,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属于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杨彬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内容。

原审原告赵清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相同。

经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为盘锦市瀚新家居城安装防盗系统工程的事实存在。工程完工后,上诉人分两次支付给被上诉人工程款47,300元。关于上诉人提出多付工程款10,000元请求被上诉人返还的问题。经审查,该安装工程项目是由案外人沈阳聚智电子科技公司与盘锦瀚新家居城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取得的,该合同的总金额为97,000元。合同还包括其它项目的购买和安装。另外,聚智公司曾于2006年1月6日出具证实,证明该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2,000元,并已支付于子洋37,800元,其余款项未结。从上述的合同及证明材料中均无法确定于子洋与杨彬之间约定安装工程的总价款。上诉人于子洋请求返还多付给被上诉人杨彬1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主张,缺乏比照的标准和直接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子洋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于子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马岩

代理审判员李方晨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凤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20: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当得利相关文章
  • 张祥华与曹卫国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1999-11-05当事人:曹卫国、张祥华法官:文号:(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2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祥华,男,195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公义码头街30弄1号103室。委托代理人金鑫林,男,住上海市西藏北路840号401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卫国,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县凤溪镇白马塘村53号。上诉人张祥华因欠款一案,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9)南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祥华之委托代理人金鑫林、被上诉人曹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曹卫国与张祥华因工作关系而结识。1998年7月,张祥华有一装潢工程介绍给曹卫国,因故未成。同年8月11日,张祥华立下字据载明:今收曹卫国人民币一万五
    2023-06-08
    317人看过
  • 贾富强与刘冬梅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东民四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富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造纸厂职工,现住该厂。委托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梅,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桩西采油厂农工商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光明一村19-15号。委托代理人:刘光亮,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富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口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
    2023-06-08
    444人看过
  • 何彩容与郭湛光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4-10-08当事人:郭湛光、何彩容法官: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95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彩容,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丰华花苑南C区1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湛光,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扒头组。上诉人何彩容因与被上诉人郭湛光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何彩容于2002年曾请被告郭湛光为其承建地基为水泥结构的锌铁棚。原告分别在2002年2月10日支付20000元,3月26日支付6000元,3月27日支付2000元,4月3日支付3000元,6月19日支付5
    2023-06-08
    459人看过
  • 重庆南洋机械制造与重庆市巴南区移民局不当得利纠纷案
    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移民局、重庆金兰绿色食品厂不当得利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2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路25号。法定代表人余祥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小兵,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移民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巴县大道82-2-2号。法定代表人张光权,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际宏,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化龙路77—3号。原审被告重庆金兰绿色食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中坝村。法定代表人余祥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小兵,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南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
    2023-06-08
    347人看过
  • 杨利红与杨利德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具体条款显示,当房产纠纷出现时,当事人有权依照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然而,同样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当事人双方并未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存在无效情形,亦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如具备调解条件,应首先进行调解工作,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在仲裁机构作出最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均须严格遵守并履行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024-08-15
    476人看过
  • 不当得利纠纷属于哪一类
    一、不当得利纠纷属于哪一类不当得利一般来说属于民事纠纷,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二、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法院会立案受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
    2023-05-03
    123人看过
  • 陈高峰与王立泉(全)不当得利纠纷案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沁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陈高峰,男,一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西万镇邗邰村。委托代理人陈彦东,焦作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蕾,焦作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泉(全),男,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西万镇邗邰村。原告陈高峰与被告王立泉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高峰诉称,我和被告都给本村的个体运输户杨通占打工,我是跟车负责协助车上的工作,被告是司机。二○○○年七月十七日,我和被告二人去山西拉煤,车在去的途中,我从口袋里掏出2450元,被告见状就以帮我数钱为由夺了过去,被告清点后就对我说杨通占欠他工钱,这2450元算抵他的工资。无论我怎么解释,被告都不将我的钱还给我。无奈,我在山王庄刑警大队报了案,经刑警大队讯问被告,被告仍以车主杨通占欠他的工资为由不将钱退给我。请求判令
    2023-06-08
    79人看过
  • 河南证券与陈国伟不当得利纠纷案
    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与陈国伟不当得利纠纷案时间:1999-05-25当事人:陈国伟、李建国法官:文号:(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24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二中经终字第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原名河南省证券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西路261号。负责人李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雄平,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伟,男,195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溧阳路1333弄13号。委托代理人罗益定,男,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系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职工,住上海市延吉西路81弄4号302室。上诉人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连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8)虹经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3-06-08
    366人看过
  • 王均性与宋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29当事人:王均性、宋艳丽法官:李洪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均性,男,汉族,1956年12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献知,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邢文宏,男,汉族,1945年5月2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艳丽,女,汉族,1985年4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四化,滑县万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王均性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均性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献知、邢文宏,被上诉人宋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四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和原告次子王胜亮经媒人李守现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而离婚。原告方出庭证人李守现证明婚前给过被告彩礼和房屋差价补助共20000元
    2023-04-23
    489人看过
  • 杨XX与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黄桷正街47号4-3。委托代理人:吴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勉仁职业学校退休教师,住重庆市北碚区勉仁职业学校内。委托代理人:曹绪成,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林XX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杨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06年6月19日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本院经审查,于2006年7月17日决定同意其缓交诉讼费三个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XX于2006年9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04-23
    191人看过
  • 吕子山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不当得利纠纷案
    吕子山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子山,男,汉族,1953年2月6日,住广州市天河区燕塘大院11栋304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195-197号沿江大厦20楼2011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195-197号沿江大厦。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符海剑,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路104号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钢,男,汉族,1958年7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仁济路14号603房。上诉人吕子山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二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2023-06-08
    319人看过
  • 周得江与周同生、周文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原告周得江,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医师,住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东路240号。被告周同生,男,194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洪桥镇城东派出所家属宿舍五楼。被告周文光,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大学文化,教师,住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宿舍。原告周得江与被告周同生、周文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得江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认定原、被告因医疗纠纷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无效,责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三万三千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原告周得江于2008年6月30日就上述同一事实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原告于2007年12月1日受被告胁迫所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责令二被告连带返还人民币叁万叁仟元,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于2009年1
    2023-06-08
    275人看过
  • 该案是继承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
    李甲是李乙的弟弟,李乙不幸车祸去世。侵权的车主赔偿了13万元,李甲领取了这13万元并占为己有,现在李甲的父母起诉李甲要求返还13万元赔偿款,该案应当立什么案由。【分歧】一种意见是原告李甲父母起诉状上的案由:返还财产纠纷。二种意见是立案时定的法定继承纠纷;三种意见是审理法官认为应定不当得利纠纷。【评析】有人认为应定不当得利纠纷。其理由是:1、本案不应定为返还财产纠纷,因为返还财产纠纷是最高法院原来设立的案由,在2011年新颁布的《案由规定》中已经没有了这一案由,故不应定为返还财产纠纷。2、本案也不应定为法定继承纠纷,因为本案侵权车主赔偿款不属于李乙的遗产,不存在对这些赔偿款发生继承的情形。所谓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即已取得的财产,而争议的财产是李甲因车祸死亡而由侵权方向死者近亲属支付的赔偿款,赔偿款发生时李甲已经死亡,所以不能作为遗产处理,也就不能定为法定继承纠纷。3、本案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2023-06-07
    328人看过
  • 东营区农行与刘学军不当得利纠纷案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利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区农行)。法定代表人马群,行长。委托代理人薛云忠,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区支行法律顾问。被告刘学军,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利津县面粉厂下岗职工,现住津二路19号。原告东营区农行与被告刘学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云忠,被告刘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区农行诉称,2002年4月29日中午,被告到我行存款4000元,当时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误将被告存款打成8000元,原告发现后立即寻找被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置之不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学军辩称,2002年4月29日,我带现金8000元到原告处准备存款,当时我写了
    2023-06-08
    410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不当得利
    相关咨询
    • 不当得利胜诉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27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 不当得利与侵权纠纷是否要利息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6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解决不当得利纠纷有哪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01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 买房遇到不当得利属于什么纠纷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10
      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得利是双方没有法律关系。而问题介绍是双方有法律关系,只是多付款了,故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一般原告涉及已付款、代付款、损失的举证,还涉及应付款举示。相互品跌就知道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还有原告要提出合同效力的主张,如果主张效力不正确,法院会释明。一般释明后,建议按法院释明的合同效力改变合同效力的主张。
    • 不当得利到底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纠纷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6
      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得利是双方没有法律关系。而问题介绍是双方有法律关系,只是多付款了,故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一般原告涉及已付款、代付款、损失的举证,还涉及应付款举示。相互品跌就知道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还有原告要提出合同效力的主张,如果主张效力不正确,法院会释明。一般释明后,建议按法院释明的合同效力改变合同效力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