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治安处分。它是指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与治安管理处罚不同,监视居住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同。
1.监视居住并非一种治安处分,而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措施。
2、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3、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两者性质不同,所以不能混同。
监视居住与治安处罚的界定
监视居住与治安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措施,它们的界定如下:
1. 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采取的对其身体、居住环境进行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2. 治安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这两种措施的执行机关、范围、程序和效力等都有所不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于涉嫌犯罪的情况;而治安处罚则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
在实践中,这两种措施的运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监视居住与治安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措施,它们的性质、目的、执行机关、范围和程序等都有所不同。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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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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