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务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区别是:
1.适用法律不同;
2.主体资格不同;
3.主体地位不同;
4.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6.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一、劳务合同可不可以随时解除
劳务合同一般是不可以随时解除的,必须在符合解除的条件下才可以,如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或者存在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等,否则是属于违约的行为,需要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一、劳务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两类纠纷的区别注意参考劳动合同纠纷案由部分的内容;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合同。劳务合同不可以随时解除,必须由双方协商处理,否则是属于违约的行为,需要承担有关违约责任。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一种与工作有关的合同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如果劳务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务合同约定补偿。
二、因公负伤和因工负伤
因公负伤与因工负伤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工伤与公伤是有区别的。工伤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军队、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1.法律关系性质不同;2.存在是否参加保险的不同和支付主体不同;3.支付标准不同;4.争议解决途径不同。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违反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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