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否还会给予死亡者家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8:54:48 385 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肯定有这样的例子,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去世了。那么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要区分不同的阶段,根据去世的时间来确定相应的后果。

最简单的是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且已经按照协议获得补偿,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对拆迁补偿所得继承就行了,遗嘱优先,有遗嘱按照医嘱分配,无医嘱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对属于死亡的被拆迁人的个人遗产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上述亲人不存在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继承。

还有一种是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还没有获得补偿,这种情况也比较简单,也只是继承的问题,等到取得利益时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进行继承。

最后一种是被拆迁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就去世了,此时的继承就不是补偿了,而是房屋。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人,继而明确谁有权拿到补偿。

被拆迁人应得事前补偿

行政机关考虑工作效率,地方政府考虑执行力,拆迁人考虑降低成本,被拆迁者也在为自己的一席之地抗争,这中间是多方利益的较量

全国两会前,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引起全国百姓强烈反响。3月9日,搜狐网、燕赵都市报(网),就此热点话题对话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王才亮。

被拆迁人应得事前补偿

土地是国家所有,但国家给了我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你要动我的资产,却完全没有我的事之前,开发商拿到拆迁主管部门文件,就如同拿到了尚方宝剑的情况将有望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得到更改。一旦获得拆迁许可,就应该和被拆迁人之间达成一个补偿机制,先补偿,然后再说怎么去拆、怎么去搬。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施杰说,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原本缺位的被拆迁人即将获得发言权。同时,也将解决有的干部亲开发商,远老百姓的问题。

施杰委员说,以前在拆迁方式上也没有很多明确条例,所以出现了很多暴力拆迁。而像给那栋重庆最牛钉子户断水、断电、断气、断道路的做法也将被明令禁止。政府的工作都是为了助民生,别只你管拆迁,其他部门管扶贫。施杰委员说,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以人为本。

妥善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我注意到现在强制性的拆迁,往往是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施杰委员说,城市化进程中,是为了更多人的幸福,让大家生活得更好,环境也更漂亮,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但是有个别的地方,政府及拆迁者将公共利益的概念嫁接于商业目的中去了,这就涉及到怎样划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旧城改造就不能笼统地说是公共利益。比如说我要修一个下水道,下水道所经之处那是公共利益,或者这条路长期没有消防通道,我需要拆出一条路来做消防通道,只有这样为了大家的安全,才可以叫做公共利益。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王才亮说,包括为改善旧城中基础设施进行的改造也是公共利益,但需要防止搭顺风车。

我就做过一个有上面批文的案子,同意这个地方修一条两米宽的马路,结果上面领导发下来的批文是向路两边各扩4.5米到5米。王才亮表示,公共利益范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如果公共利益范围定得过窄,实际过程中没有意义;如果设得过宽,就会引起动荡。

拆迁补偿机制是关键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公平拆迁的意见。王才亮说,他在北京曾做过一个调查———100份拆迁房价格评估报告,没有一份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当地的房价卖到4万元一平方米,而评估师出具的报告没有一份是每平方米超过5000元的。出了什么问题王才亮说,过去是根据房屋的区位、新旧、建筑面积来确定价格,区位指标往往是地方政府来定,再讲新旧情况,二三十年的房子一折旧就没多少钱了,这对老百姓没有办法公平。

评估价格完全是一种对市场情况的主观判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不要以评估为基本原则。王才亮认为,山东、北京都积极推进了一个不错的制度,就是房屋拆迁的情况下,按新的商品房价格计价。拆迁的价格,是之前拆迁条例经常发生纠纷的焦点中的焦点。施杰委员说,首先就直接给被拆迁者一个必须得接受的价格,并且这个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还有很大的差异,这样换我,我也不服,而新的征求意见稿就应该按照市场价,并以拆迁当时的市场价格来评定,并将价格标准细化。施杰委员认为,毫无疑问,拆迁过程中补偿机制的设立,是整个拆迁条例中的关键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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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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