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童某偿还原告信用社借款10000元,并承担利息;被告何某、童某在偿还借款本息后有权向戴某追偿。
2007年5月21日,戴某因经营需要向射阳县海河信用社申请贷款1万元,并请何某、童某夫妻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戴某、何某、童某与海河信用社签订了《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何某、童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9.054%,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4月10日,借款用途:经营理发。合同第二条对保证方式约定:2、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任一条款约定义务的,按规定对借款人逾期本金按合同利率的1.5倍计收逾期利息;;戴某并于当日向海河信用社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款到期后,戴某及何某、童某均未能依约还款。因此,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何某、童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何某、童某辩称:为戴某担保属实,但现在戴某跑了,被告没有还款能力。
法院认为,戴某、何某、童某与海河信用社签订了《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戴某及被告何某、童某理应按《保证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积极归还此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戴某及被告何某、童某均未能归还此款借款本息,显属不妥。因被告何某、童某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信用社要求被告何某、童某归还此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借款人到期未还贷担保人还债后复起诉
365人看过
-
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条约定的借款
135人看过
-
借款到期未履约尝尽苦果终还款
171人看过
-
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借款责任
395人看过
-
借款人担保人未偿还借款,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299人看过
-
借款人逾期未还,担保人面临赔偿风险
468人看过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
-
被借款人借据被借款人骗取后款未还怎么办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您可以跟他协商要求他还款,协商过程中注意收集证据;协商不成的,可以凭收集的证据以及其他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欠款。以上,供参考。
-
担保人与借款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9《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期限为约定,则为届满期后6个月。如果约定不明,则为2年。
-
-
借款到期后担保人不同意贷款延期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41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履行期,自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2有约定按约定。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贷款往后延期没有经过你的书面同意,你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