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义乌市佛堂镇云山村丁某接到一份法院判决书,他没想到,自己没有碰撞到他人,却因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不但成了被告,而且还输了官司。
说起这场官司,还得从去年7月25日说起。那天上午9时10分许,丁某驾驶小货车行至义乌市江东南路4K地段,在超越赤岸镇赤岸三村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摩托车摔倒,冯某受伤。
丁某车子驶出六七十米后,才发现后面有人摔倒,他即停车报了案。交警到达现场后,通过观察,当即作出丁某驾驶的小货车超越同车道路同向的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摩托车摔倒致冯某受伤,摩托车车损(两车无接触痕迹)的事故认定书。丁某、冯某双方都在认定书上签了名。随后,丁某将冯某送往医院,前后共花去医疗费15944.47元。冯某出院后,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伤残鉴定书,结论为:冯某不构成伤残,需继续治疗费8000元。同年12月13日,义乌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证明。
冯某向丁某索要医疗费,而丁某认为冯某受伤不是他引起的,不同意赔偿治疗费用。冯某在向丁某多次索要治疗费无果的情况下,将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某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31937.88元。
被告丁某辩称,原告受伤不是被告引起的,原告自始至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驾驶的小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有过碰撞,原告的摩托车在主车道上行驶,被告的小货车在超车道上行驶原告完全是自己摔倒的,与被告没任何关系。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认为:本案被告驾驶的小货车在道路上超越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原告摔倒的交通事故后,被告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以致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被告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以两车无接触痕迹,是原告自己摔倒与被告无关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丁某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15886.47元、误工费1025.75元等合计人民币26173.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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