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签订后为什么要通过银行汇款?
原告甲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乙还款150万元及利息。原告甲向法院提供证据(1)甲的男朋友的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贷款人借给借款人150万元款项的来源。(2)借条一份。证明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款项交付的事实。被告乙在答辩时辩称(1)甲乙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借条不是乙方真实意思的表示(2)即便甲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甲没有履行交付义务。
黄浦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议,还须有交付钱款的事实。甲乙双方确认是先有乙给甲书写的借条,而后一天晚上,原告甲在自己家楼下将15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现金用拉杆箱装的,交付给被告乙后,被告乙并没有当场清点,直接带走。当场就两个人。据此,法院认定原告甲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钱款交付的事实。判决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原告甲当时是通过银行转账将150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乙,在开庭之前将银行流水调出就足以证明交付的事实。再说,150万元现金不是小数,一是现金交易不符合常理;二是原告甲陈述说被告乙在接到150万元现金后当场没有清点也不符合常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甲主张交付给被告乙150万元现金的事实,也只能有原告乙就此事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从该案中,贷款人要吸取教训,最好是订立借款合同后,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到借款人的实名制银行账户里,以便保留证据。
借款合同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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