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30:43 317 人看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3: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小区物业相关文章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民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科技厅(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3]15号)的要求,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开展了确定全国重点镇工作。经六部委研究,决定将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等1887个镇列为全国重点镇,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全国重点镇是当地县域经济的中心,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的任务。各地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坚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原则,将全国重点镇健康发展作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努力把全国重点镇建设成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加农
    2023-06-10
    424人看过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房产局(房改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廉租住房政策是各级政府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落实以人为本、关爱弱势群体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房产(房改)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并结合当地具体实际,尽快制定或完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证有关优惠政策惠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城镇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房改)行政主管部门按《通知》规定的原则制定,同时兼顾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三、因收入、人口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或超面积需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或超面积部分租金差额。四、各级价格、房产(房改)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政策的宣传
    2023-06-10
    189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文号:发改价格[2010]1619号发布日期:2010-7-23执行日期:2010-7-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
    2023-06-07
    465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5-30【实施日期】2003-5-30【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发改价格[2003]4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规范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附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三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第一
    2023-06-10
    245人看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条件第三章贴息的申请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第五章贴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的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应按照《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2023-06-10
    411人看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三月九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
    2023-04-22
    404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为了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特制定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妥善处理好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一、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热力行业
    2023-06-10
    117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定,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经营单
    2023-06-07
    365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3-28【实施日期】2003-3-28【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号】建住房[2003]60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统计局:为了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发挥房地产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交流和协作,及时发现、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部门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基础数据。二、为满足建
    2023-04-22
    152人看过
  • 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招标投标法】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关于规范我市项目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投标法】关于重申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各市州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具备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除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328号文件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招标文件
    2023-06-07
    377人看过
  •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商产发[2007]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加强和改进对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重大装备自主化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
    2023-06-07
    474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发改价检[2010]1994号发布日期:2010-9-1执行日期:2010-9-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各地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收费的意识增强。但是,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城市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等,群众反映仍很强烈。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安排,决定在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部署(一)专项检查
    2023-06-07
    410人看过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发改城(2010)034号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稳妥有序地做好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结合《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有关规定,经会同市、区有关部门研究,我委制订了《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现将《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附:《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单
    2023-06-10
    96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加强联运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铁路局、交通厅(委、局):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取消了联运(包括铁路货运代理,以下同)的行政性审批。为落实做好取消联运行政性审批的工作,切实加强对联运业的后续监督和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联运业健康稳步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联运的基本概念及主要经营范围联运是指联运经营者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的委托,为委托人实现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含两种,下同)或两程以上(含两程,下同)运输的衔接,以及提供相关运输物流辅助服务的活动。联运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办理两种运输方式或两程以上运输之间的衔接业务及提供相关辅助服务;提供货物
    2023-06-08
    180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小区物业是指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环境、安全等事项,为小区业主或住户提供各种服务。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物业的维修和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消防、园林绿化、房屋征收等。小区物业的职责包括确保小区内的各种设施正常运... 更多>

    #小区物业
    相关咨询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0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 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
    • 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8
      建设部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
    • 关于执法类公务员改革的通知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28
      对于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规定。两类公务员设置11级,对应公务员相关级别。其中,专业技术公务员职务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对应公务员26级到8级。行政执法公务员职务与等级的对应关系(一)监督:十五级至十级;(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至十四级;(六)一级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