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10:05:04 217 人看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裁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裁决先予执行只要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规定由仲裁庭直接移送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才可以执行。显然,仲裁先予执行裁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法院无权对先予执行裁决进行立案受理和实体审理、审查。劳动仲裁先予执行裁决制度,是对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工伤后医疗费得不到保障等,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甚至生存的紧急情况下设立的特别保障制度,劳动仲裁委员会一经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并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针对生效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不符合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也就无权予以立案受理和实体审理、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程序法,其创设的先予执行裁决制度,人民法院应当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不服先予执行裁决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执行阻却。民事执行程序启动后,一般不得中途停止,而应依法连续执行,直到全部实现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执行阻却的形式有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和解,执行阻却各种形式各有其条件,但用人单位起诉不构成仲裁先予执行裁决执行阻却的条件,法院应当连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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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0日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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