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帐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更正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货款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应当真实、合法”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据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内容和方法符合有关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中,合法原件包括加盖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但未加盖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等,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的其他文件。
只有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发票才是合法有效的。
1。合法有效的发票是指:
(1)合法性。
发票的开立受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它受税务机关法制管理机关的统一监督。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政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都不能无缘无故地拒绝接受。其流通和传播受法律保护。
私印、私购、私盗、私抢、私开、私借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弄虚作假开具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擅自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属于违法行为;收受“白票”(又称白票)等非法凭证进行支付和录入是违法的。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只有依法印制、领用、购买、开具、取得的发票,才是合法的。(2)真实性。
是指使用票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客观地从客观事实上记录经济业务,并对承兑的发票严格把关,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伪造、变造的发票违反真实性的性质,不能反映经济经营活动的原貌。(3)及时性。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开具。不得擅自提前、滞后开具发票,不得人为调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原始凭证名称、填表日期、编号、填表受理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基本内容、有关人员签名等,等。原始凭证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填写正确完整,字迹简洁,字迹清晰,金额符合规定,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和批准的预算的合法有效证明。
根据来源,原始单据可分为外部原始单据(如采购货物时从卖方取得的发票)和自制原始单据(如工资单、领料单等)。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经济业务内容,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登记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填制单位名称、凭证名称、编号、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汇总表、会计科目、所附原始凭证份数、制证、审核、记账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记账凭证的填写要求与原始凭证基本一致。无论是哪种凭证,都要连续编号备查。三是“合法有效证明”的具体形式1。向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例如,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房地产,出卖人还应当依法开具发票作为合法的纳税凭证。
2。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但支付给我国境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述事业单位收取并列入国家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免征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提供财政收据其出具的凭证是合法有效的凭证。例如,公路管理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及其出具的行政业务回执等都是法律文书。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购货款,以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收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非购货款,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售汇付汇证明是合法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的有关纳税的发票、证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方可作为合法的会计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地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例如,企业发生财产特别损失或评估损失时,应当将相应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纳税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明。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如企业向职工支付费用时,应根据职工工资支付表(由收款人或银行支付凭证签字)和劳动合同进行确认。另外,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客观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将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等相关收据、收款凭证作为企业入户凭证,并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以确认为合法凭证。使用非合法有效凭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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