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主要性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0 07: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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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
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按照规定劳动仲裁不属于行政机关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感到不服的话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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