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远程教育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相关法制甚为不完善。本文认为完善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具有十分必要与紧迫意义,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作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法制
一、完善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998年9月,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清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浙江大学和湖南大学4所高校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国家现代远程教育第一批试点院校。两年来,现代远程教育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至2001年7月教育部已批准了45家试点单位,而按教育部的规划将把试点高校扩大到一百所以上。尽管远程教育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相关法制(特别是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却甚为不完善。
从我国现行远程教育分支体系来看,无论是广播电视高等教育还是普通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等,相对于传统的高等教育而言,事实上都是一种自费教育制度,学习者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教育成本。这种自费教育的特性正是教育产业化的重要特征。从运作模式看,大多数远程教育学校采取了与企业、公司合作的模式。远程教育以学生付费为基础、以产业化运作,学生其实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群体,有权要求校方和教师提供及时、一流的教学服务。这是一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受到法律正义的保护。学生是消费者,是“上帝”,国家法律应该给予保护。另一方面,在远程教育中,教育提供者和学生的以准永久性时空分离为特征,由于教育提供者和学生缺乏面对面的和同时性的监督,教育服务的到位不仅有赖于教育技术的安全可靠,更有赖于教育提供者的高度自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自律也需要法律的保障。教育提供者和学生准永久性时空分离的特征决定了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受侵犯的风险远远高于传统教育,为此,国家有必要对远程教育进行的有效的监管。
但是现有的教育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却未对远程教育的进入及业务开展进行具体的规范,使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学习者的诉求“无法可依”,教育提供者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能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由于教育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未对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远程教育服务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学校教学资源严重不到位,甚至根本不提供多媒体课件,而提供的课件,不少是粗制滥造的;有的学校学习支持服务严重欠缺,学生发出的电子邮件石沉大海,根本没有回音,主讲教师无法服务,为了经济效益又不愿意聘请辅导教师;有的教学服导站不规范,主办学校的监管又很不力,教材不到位,课件不播放,不提供多媒体课件的学习条件;有的学校为了发展业务,不顾技术、管理条件的局限,片面的扩大规摸,造成问题成堆;有的教学服导站监考不力,考风太差,等等。可以说,目前远程教育在某些方面已经严重侵犯了学员的利益,完善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具有十分必要与紧迫意义。
二、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完善的几点建议
我国远程教育学习者权益保障法制的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法制体系的架构上,应注意基础法制与专门法制的配套建设与完善。基础法制的建设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应注意借鉴国外经验建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完善保护机制,使我国立法处于相对的先进性。同时,教育部应对远程教育服务创制专门性的规章,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的角度对教育服务做更具体的保障。目前教育界、舆论界对国家加强远程教育监控的呼声很高,制定完整的远程教育监管规章是保障学习者权益、维护高等教育声誉的当务之急。
2、在价值取向上,有关法制特别应注意对消费者的保护。从国外有关立法的经验来看,法律都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因为远程教育提供机构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其优势地位控制了教学服务和颁发文凭的权利。为此,应特别注意学习者权益的保障,以学生权利为中心是制定有关法制的出发点。当前,不少人担心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将影响高校的自主权,从过去实践来看,这种可能性是很大的,因此我们制定有关法制应注意其价值取向的选择。
3、在具体法制内容上,应注意以下几点规制:
(1)市场准入
法制需设置必要的准入条件,以确保教学的质量。当前远程教育处于试点阶段,应严格控制试点规模。但是,现在试点高校45所,试点规模扩得太快,应已经大大超过现有法规和有关部门监管的承载能力,引发了不少问题。可以说,在没有形成关于远程教育相对完整的规范时,任意扩大规模和投资,很可能造成教育决策的重大失误。目前高校远程教育突击发展,大量网络教育学院中不少是“仓促上马”的结果。因此,当前在市场准入方面严格控制,不能再轻易扩大规模。从今后来看,远程教育市场准入机制的构筑则必须体现对教学质量的维护,又要体现对公平竞争及效率的追求。
(2)教育提供者和学生的权利义务
关于教育提供者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作了详细的规定。不过,根据远程教育时空分离、学习者权利易受侵犯的特点,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学习者权利报护的力度。如教育法规定学生有申诉起诉权,但只是针对学生受处分而言,根据远程教育的特点,有必要扩大学生申诉起诉的范围:如对教学服务不到位亦可以提起申诉。
(3)建立学生督评制度
教育提供者和学生准永久性时空分离的特征决定了远程教育教学服务不到位的风险远远高于传统教育,为了确保教学质量应该鼓励学生对教学进行监督,建立学生对教学的督评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对远程教学的批评和投诉意见,应加强远程教育的评估制度。远程教育内部也应该建立学生督评制度,利用学生的监督和评价加强对其工作人员及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4)制定远程教育标准
远程教育课该怎么上,没统一标准。有的高校网络学院主要的授课形式是将教师上课内容刻成光盘发给学生,让学生自学。学生和家长很不满意:这是教学吗?标准化管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例如产品质量法一直被认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在教育领域,为了确保教学质量,也有必要制定、现代远程教育的技术标准和教学标准。
(5)远程教育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有: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又分为:疏忽责任和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展的主导方向。但是我国远程教育上处于试点阶段,技术以及服务规范尚不成熟,因此在追究法律责任应以合同责任和疏忽责任为主。
「参考文献」:
1、高利明编著《现代教育技术-通向未来之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2、刘静著《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华侨大学·黄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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