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有哪些规定,理由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6-12 01:32:21 367 人看过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有哪些规定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的规定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哪些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规定如下:

1.如果是人民法院、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力的,是没有时效规定的;

2.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该在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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