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债务重组的联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15:20:38 199 人看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主要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本金、减少利息等,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根据这一定义,按照处于法律程序的不同阶段,债务重组可以分为进入破产程序前的重组和进入破产程序后的重整。

破产重整是进行债务重组的一种手段,债务重组是破产重整的重要内容。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时将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复杂博弈,取得成功极不容易。其中,成功的关键要素有三个方面,一是破产企业本身要有重组价值,二是要有专业而高效的法院裁量,三是要有勤勉尽责、精通业务的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为能使债务人尽快走出困境,要保护和帮助企业继续营业以提高生存能力尤其是再融资能力。因为只有获得再融资了,企业的资金链条才能顺利接续,后面的重整计划才能得到有效执行。

一、破产是否涉及债务重组

破产重组、债务重组都是降低企业债务杠杆的方式,破产程序中也有债务重组,所以两者存在交叉。

要搞清楚两者的区别,可从市场化与司法化角度进行分析。司法化,就是企业债务在法院司法程序中进行重组,债务人制定重组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过半数表决通过,表决未通过,法院可强制裁决通过,具有司法强制约束力。市场化,需要债务人同各个债权人一一协商解决,司法不干预。

破产重组,就是司法程序中的债务重组,可以大大砍掉企业负债,又有司法效力保障。债务重组,在司法程序中运用,就是破产重组。也可以在非司法程序中运用,就是市场化债务重组,比如市场化债转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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