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生产的产品,用户提出了质量标准异议,因为在包装上只标明了企业标准,用户提出应当标明国家标准。我们公司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国家和行业还没有该类产品的标准,我公司充分考虑了国家和行业同类相似产品标准,并却在某些方面的标准高于同类相似产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我们公司注意到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请问究竟质量达到什么标准才叫合格?
答:检验产品质量有法定标准和约定标准。约定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的。法定标准则由1988年12月29日公布的《标准化法》及1990年4月6日公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
法定标准依照不同的情形有如下四个层次:
一、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三、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四、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以上四个法定标准效力是依次递减的,有高效力层次的标准就不能依照低标准的执行。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更严格的企业标准,以提高产品的质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在国家和行业没有该类产品质量标准的时候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按照规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备案即可。用户提出对包装上自有企业标准没有国家的异议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用户对产品的质量和企业标准不相符提出异议,就需要对产品的质量依据企业制定的标准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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