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3条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09:12:40 195 人看过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133条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

刑法133条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后逃跑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亡死亡,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拘役和罚款:

1.追逐竞争驾驶,其情况恶劣;

2.醉酒驾驶汽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量,或严重超过规定的行驶速度;

4.如果当事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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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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