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绿化设施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新证、变更、延期)。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技术规定要求;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4)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
(5)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准确填写申请、申报事项及提交资料清单,加盖建设单位或个人印章。
核原件适用于个人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1000实测地形图,并使用北京54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电子文件须刻录成光盘提供。如在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时已提供该项资料内容的无需再提供。
过窗口提交纸质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章,并装订完整,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光盘,平面图须以实测地形图为背景进行设计。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toCAD2006以下版本DWG格式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版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指模或申请单位盖章(在原址、并按原规划红线宽度或现状进行维修改造的工程无须提供)
设计方案审核已提交的无需在提交。
规划条件要求提供效果图的项目则提供
设计单位盖章,及申请人签名指模或申请单位盖章。
在设计方案审核已提交的无需再提供
涉及设计图纸修改的,应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预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和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进行规划许可事项公示;收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消除异议后再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申报相关要件,核对规划技术指标及相关内容的齐整性和一致性,申请人应做好配合审查工作的准备。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1)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验线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2)建设工程实施建设过程,依据《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查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权依法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核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发证件情况和有关图件、资料等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查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3)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预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和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进行规划许可事项公示;收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是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预受理。
3.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回执》;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消除异议后再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申报相关要件,核对规划技术指标及相关内容的齐整性和一致性,申请人应做好配合审查工作的准备。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1)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验线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2)建设工程实施建设过程,依据《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查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权依法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核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发证件情况和有关图件、资料等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查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3)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予以审定,不符合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申请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依法还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或者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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