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3 14:33:22
87 人看过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保管人、合同存货人。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主体是否合格是确认仓储合同是否合格有效的首要条件,主体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仓储合同的全部无效。
一、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如何处理
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存货人的义务有哪些
存货人的义务:
1、库存方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并配合保管一致,并配合保管交接工作;
2、委托保管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
3、仓储保管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
4、库存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材料;
5、对于危险品,必须提供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的原因,库存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原因不能按时发货的,由存货人赔偿逾期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订立仓储合同要注意的主体方面要求
261人看过
-
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注意什么,仓储合同何时成立?
114人看过
-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及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95人看过
-
仓储合同的仓单是什么,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84人看过
-
仓储企业的预定仓储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90人看过
-
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类,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429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
词条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文章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仓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权利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15仓储合同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
-
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生效后?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07因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生效。除非合同中另外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按照合同的约定生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订立仓储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27订立仓储合同要遵循的原则包括了四个,即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仓储合同订立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2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 1、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的赔偿责任。 2、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仓储期内,因保管不善
-
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法律上该如何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31订立仓储合同要遵循的原则包括了四个,即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