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新民初字第86号
原告林-怡,女,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街道办事处石墙村10组。现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仙树北街99号紫荆春天6栋3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510107197904030926。
委托代理人辜*伦,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瓦窑街锦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宿舍。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龙王庙正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锋,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林-怡诉被告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红独任审判,于200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怡及其委托代理人辜*伦,被告四川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怡诉称,原告于2004年2月与被告商议,购买位于高新区神仙树北路99号6幢3单元的房屋一套,计127。64平方米。该房屋系被告对外销售的样板房。同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依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并办理了产权。原告居住房屋不久,房屋出现了严重的装饰质量,地板起泡,墙体出现裂缝,门窗出现严重裂缝。致此,原告求助于物业管理公司,经协商,被告承诺将维修费用支付给原告。然而,原告数次找被告负责人要求处理,被告以各种理由塘塞,至今无果。据此,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损失费22400元、鉴定费2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装修质量损失费20000元,原告称经协商被告承诺将维修费用支付原告不符合事实;第二,原告称找被告时,被告推诿搪塞也不符合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当由被告履行保修义务,因此本案被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而不是赔偿损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怡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被告公司工程部于2005年8月12日向馨康物管公司紫荆春天物管部发出的《函件》复印件1份;
2、四川省龙达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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