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标准及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20:23:45 458 人看过

一、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注意事项

1.医疗费一般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

2.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或小伤大养,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均不应赔偿。

3.对于因事故损伤引起而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疾病复发的因果关系,参照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4.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应予赔偿。

5.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不包括心理治疗的费用,对心理的伤害,通过精神损害抚慰金形式予以解决。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

百悦李伟交通律师团提示:

1、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的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

2、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治疗费用是否必须有负责赔偿的当事人支付,应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审查确定。但若当事人不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伤残者自行承担。

3、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伤、残者在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现象。例如:肢干骨严重骨折,经过固定复位手术后,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摘取固定钢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既不影响当事人的治疗又能尽快结案,可以在结案时,把结案后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提前给付当事人。

4、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以医保范围外用药为借口部分医疗费用不予赔偿,因此,对于医保范围外费用较高的案件,建议通过诉讼途径确定费用金额。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最后可通过诉讼解决,一般对医保范围外的部分,可理赔60%左右。调解的案件,医保范围外的理赔很少得到支持。

5、部分交通事故受伤者在事故未解决前,通过社保支付医疗费用,因该费用已由社保费用处理,在交通事故中就很难再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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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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