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2 1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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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后果是什么
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后果: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可能导致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偿还债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暂停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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