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30天后,赔偿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1:11:51 84 人看过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超过一年未申请的,不会受理。

所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进行理赔。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天怎么办

《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劳保部门就一定不予受理。关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应理解为超过一年后,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不予受理,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法律并未作出超过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规定。

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和劳保部门都应对超时限的申请作出受理和认定。

工伤认定途径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在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认定,二是劳动者在事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一旦单位没有申请,劳动者一定要及时申请,莫超期限,否则无法实现工伤赔偿。如果的确超过了期限,那么工伤赔偿的途径就行不通。这时怎么办

换种思路,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要求赔偿。人损的诉讼时效也是一年,但起其起点一般从治疗终结,或伤残鉴定结束后开始计算,而工伤的一年是从事发之日计算。因计算起点不同,会出现工伤一年已过,而人损一年还没有届满的局面。所以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从人损角度进行补救。

现实中,要是受伤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此时的认定时限为一年,即事故发生之后的一年内都是可以提出认定申请的。因此在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天之后,此时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还有权申请进行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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