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款收发票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发票是会计核算和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而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
未付款收发票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不付款收发票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向销售方或者提供服务方索要发票。不付款却收发票的行为,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同时,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发票使用情况的申报,也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罚款等处罚。因此,不付款收发票不仅不合法,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总之,不付款收发票不仅不合法,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该遵守发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发票使用情况的申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注意发票的使用,避免因不付款收发票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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