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龙香烟广告著作权纠纷再启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42:56 291 人看过

2月2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再审真龙香烟广告语纠纷,使得这起终审判决已逾5年的著作权纠纷案再燃硝烟。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由真龙香烟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早于2005年二审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但一直以来,广告语创作者刘毅不服判决,数年申诉,终于致使广西高院开庭再审这一著作权案。

一句广告语删改出纠纷

2002年,南宁卷烟厂委托南宁真龙伟业广告公司征集真龙香烟的广告语。真龙广告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征集启事后,《桂林日报》记者刘毅将自己创作的12条应征广告语寄给了真龙广告公司。

同年12月,真龙广告公司在媒体上公布了评奖结果,由刘毅创作的天高几许?问真龙获得四等入围奖,奖金500元。事后,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将刘毅的获奖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中的问号删掉,修改为天高几许问真龙,便开始大规模地用于真龙香烟的包装和广告宣传。

刘毅认为此举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将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求。

2005年5月,广西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天高几许?问真龙系委托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创作者刘毅享有,著作财产权按照约定,由真龙广告公司享有,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使用该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没有侵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毅的诉讼请求。

刘毅不服判决,于2007年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同时不断向各相关部门申诉。随后,此案历经波折,最终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经过反复听证和讨论,广西高院于今年2月9日决定再审此案。

事实无异议辩论争公平

2月24日上午,广西高院审判监督庭原定在14号法庭审理该案。对于原终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

刘毅的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措辞尖锐,他认为:在真龙广告公司打出的广告征集启事里,一直称评选出的广告语将用于礼品真龙的宣传,但事后却用于御品真龙乃至所有真龙烟的宣传,这样的改头换面属于欺诈行为。

中烟公司(原南宁卷烟厂)的委托代理律师解释说,后来的启事里对此已有说明:御品真龙即礼品真龙。这一说法遭到对方律师的反驳,称这个说明发生在评奖结束以后,不能改变欺骗的性质。

在法庭辩论中,刘毅的委托律师提出:真龙广告公司使用刘毅创作的作品,既没有经过许可,也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这是不公平的侵权行为,并认为原终审判决将刘毅的著作财产权分割给真龙广告公司,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真龙广告公司和中烟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表示,他们认为原终审从事实到法律都是正确的。他们当时举办的是有奖征集,获奖作品作者已获得了奖金,应该视为已经支付了对价;征集启事里已说明获奖作品的使用权和财产权归真龙广告公司,刘毅当时也知道获奖作品将用于广告宣传,他还写信给评委会,表示愿意把自己的一点智慧奉献出来。因此他们使用刘毅的作品没有构成侵权。

刘毅则称,当时共有7000多人参加了那场评奖,共向评委会寄送了5万多条广告语。活动奖金一共才10万元,唯一的一等奖8万元奖金却被真龙广告公司的总经理自己拿走了。而评奖过程如何、由谁参与,大家都不得而知。他认为这个评奖本身就存在欺诈。

刘毅在当天庭审中,除原有的诉求外,还提出了高额精神损失费、维权成本费等新的诉讼请求,但对方律师认为这不属于原审审理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既不同意这些请求,也没有进行答辩。但刘毅声称,此案的发生确实给他个人的精神、生活及声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他希望这次再审合议庭能够依法保护他的知识产权。

庭审结束前,法官向双方询问最后意愿时,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

主审法官宣布暂时休庭,庭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报南宁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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