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开借来车辆遇难岳母向车主索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32:53 466 人看过

由于不服珠海中院在今年一月作出的二审判决,车祸司机杨某龙的岳母杨某芬提请再审,再次将车主郑某态告上法庭。珠海中院昨日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原被告双方都出示了新的证据和证人,法官当庭并没有宣判。

新证据:被告是女婿雇主

记者昨天采访了前天晚上才从贵阳老家抵达珠海的杨某芬,她为本案带来了她在清理死者遗物时发现的新证据。我在清理我女婿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些东西,可以证明他们是雇用的关系,我女婿是给他们家开车的。原告出示了死者的工资表、个人情况登记和现金支出凭证等证据。

原告杨某芬认为,既然是雇用关系,被告就应该对出事车辆发生的车祸承担责任。原告依据的法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原告的律师昨天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幸存者:车祸司机常借车自用

被告方也请出了新的证人,即车祸司机的儿子杨雨晨,该小朋友在法庭上称,自己一家和郑某态一家是朋友,自己家人出事以前经常到郑家做客,而借车的事也不是第一次了。郑某态是出于朋友关系将车借给自己一家作为春节返乡的交通工具。

被告律师认为,原告在引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定时断章取义:第一,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而死者显然不具备这些能力;第二,只有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时,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才应为该驾驶员垫付,而垫付又是暂时性的,等该驾驶员攒足钱就应该如数归还。且不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龙和郑某态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即使能够证明,他们也不应要求郑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三个半小时,主审法官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至此,这起发生在2004年春节前的车祸,已经引发了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一审,珠海市中院的二审和此次的再审。

被告的儿子郑某怀在庭审结束后称希望法庭能对这起案件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如果把车子借给别人出了事还要赔偿的话,那以后谁还敢把自己的东西借给别人?

庭审现场

原告杨某芬:法官二审是受了媒体的误导!我只有这么一个亲生女儿,就这样白白没有了,我一定要告下去!

被告儿子郑某怀:如果把车子借给别人出了事还要赔偿的话,那以后谁还敢把自己的东西借给别人?

原告杨某芬认为:

既然是雇佣关系,被告就应该对出事车辆发生的车祸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被告方律师认为: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而死者显然不具备这些能力。与之相应,其责任不能转嫁到郑潮龙身上。

案情回访

2004年春节前:在珠海当司机的贵州人杨某龙从好友郑某态处借来面包车,带家人回老家贵阳。途中发生车祸,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四川大巴车相撞,杨某龙和妻女当场死亡,儿子杨雨晨和另3名乘员受伤,面包车报废。

宜州交警认为,事发时杨某龙驾车驶入对方车道,应负主要责任,大巴车司机负次要责任。面包车主郑某态被杨某龙的岳母杨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为杨某龙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买单,替杨某龙垫付杨妻、杨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杨某生活费等共约47万余元。

2006年8月18日: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龙应对其妻、女的死亡承担60%责任,由于杨某龙已死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面包车车主郑某态垫付,总额约47万余元。郑某态不服,上诉到珠海中院。

2006年11月2日:二审开庭时,郑某态的律师发言称,杨某龙已死,其对其妻、女的死亡及对岳母的赡养责任在其死后已不存在,与之相应,其责任不能转嫁到郑潮龙身上。杨某龙岳母不能要求杨某龙对其妻、女造成的损害赔偿,一审在这方面有程序违法嫌疑。

2007年1月:二审判决驳回杨某芬要求郑某态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郑某态的车辆并不存在任何瑕疵,而杨某龙本身具有驾驶资格,郑某态与杨某龙之间也并无雇用、出租、有偿出借的关系。纯粹属于给朋友提供帮助。由于借用人之一本身的过错造成借用人全家的损害而要求郑某态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不符合法律设置的本意和初衷,也有悖于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乐于助人的传统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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