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军训死亡学校管护不当家长获赔9万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03:03 344 人看过

中国法院网讯因儿子在军训中死亡,父母将北京某技术学院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67608.5元。11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学校存在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不当,判决学校赔偿家长9万元。

去年7月31日,15岁小昊(化名)考入北京某技术学院,并于8月28日开始参加军训。9月4日,小昊在军训午休起床时发生晕厥,经教官、同学掐人中约1-2分钟苏醒,后小昊被送到部队卫生所检查,经量血压显示属正常偏低,未发现其他异常,医生判断为体位性低血压及先兆中暑等可能性,便未作处理,嘱其回去休息,有机会再去其他医院检查。之后,随行老师未将上述情况通报学校和小昊的父母,也没有安排小昊到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

9月6日军训结束,在返回学校途中,小昊在车上突发意识丧失,被送往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急救,入院检查时呼吸、心跳已停止,双侧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西苑医院委托北京市尸检中心对小昊的死因进行了尸检,结论为小昊系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患者,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尸检报告中显示,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原因不明,此患者属原发性、扩张型及慢性型,病死率20-25%,常因呼吸道感染或劳累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小昊的父母认为,在小昊第一次发生昏厥后,学校既没有安排对其进行任何进一步的检查,也未将情况通知家长。而之后,小昊仍继续参加军训,直至9月6日,军训结束在返回途中,小昊因劳累再次发生晕厥,抢救无效死亡。小昊的父母认为,学校的行为存在严重疏忽与不负责任,未尽到应有的管理、注意义务,过错明显,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学校认为小昊属于特异体质,其死亡系自身发生病变,死亡原因有多种因素。同时,学校表示军训是学生必修课,学校开展军训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同时,学校在军训前,已经告知学生和家长,对于身体不适的要向学校提出,对此,小昊及其父母均未提出。学校指出,在小昊第一次发生昏厥时,老师及时带他进行了检查,此后也未再安排他参加训练,而在第二次昏厥时,也及时拨打了救护电话,老师拦下一辆过路警车,在15分钟内将小昊迅速送往了医院,因此,学校认为其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昊既往体健,在毕业和入学体检时均一切正常,以致其父母对其患有心脏病均不知情。为了解相关情况,法官委托北京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结合小昊的病例,对该病的诊断及治疗提供了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为:

1、小昊患有的心脏疾病是隐匿性的,常规体检很难发现;

2、小昊第一次昏厥,短时间自行恢复,青少年发生这种昏厥的原因很多,当时情况下难以明确原因;

3、推断小昊死因为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所致的致死性心律失常可能性大,而恶性心律失常的发生不可预计,难以防范。

同时,法院委托检定机构对小昊未做进一步检查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分析认为学校在小昊第一次昏厥自行缓解后未能将病情及时告知家属以及返校途中小昊乘坐的车中无老师等情况是学校管理中的缺陷,该缺陷作为诸多因素之一与小昊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不能完全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未及时通知家长,亦未做进一步检查,使小昊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机会对子女身体和患病情况进行了解和处置,小昊死亡当天,其乘坐的车内没有老师陪同,无法在发病的第一时间组织最有力的救助,属学校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不当。学校在管理上的缺陷作为诸多因素之一与小昊的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昊父母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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