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9.99亿人、2.17亿人、2.68亿人,分别比2019年底增加3128万人、1147万人、1291万人。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5.02万亿元,总支出5.75万亿元,年底累计结余6.13万亿元,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13.35亿人。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失业保险政策。从1986年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到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规定》,再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完整体系,在保障失业工人的权益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面临失业风险、或已成为失业者的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均等原则。然而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这种保障现状,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名不副实,实际上成为少数人的保障。当然,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但失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城镇就业格局及就业方式的重大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现阶段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事实壮已经成为许多劳动者的选择。如果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的不平等。
(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偏低
按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两级,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互济。而且,这种在市、县两级分级统筹管理为主的方式,造成各地在使用和统筹失业保险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失业保险基金过于分散且各自为政,不利于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使用资金。统筹层次偏低造成的条块分割,使我国失业保险机构与职工培训机构、职工介绍机构各自为政的状态长期存在,很难得到根本的改变,这就极大限制了失业保险反失业功效的充分发挥,使得失业职工不能按照市场需求接受职工培训,不能及时得到用人信息和就业指导咨询,造成失业职工再就业率很低。
(三)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不合理
失业保险水平的含义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度,即失业者在失业期内所收到的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二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即失业者最多可享受多长时间的保险待遇。我国在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上不合理,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过低。依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各省、市最低工资的70%-80%,大致在150到450元之间。如果将失业保险金与国有企业年平均职工工资做个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只能替代25%左右的工资。而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为失业前工资的40%-7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也不足以支付求职成本,不能促进转岗就业,使得失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和反失业功能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过长。现行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给付期限显得过长了。过长的失业救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延长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不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
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以上支出的项目中可以反映出,现行失业保险虽然也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中还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但是费用的多少并不明确的,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自行规定的结果就是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提供给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了绝对的比重。以2001年为例,当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为111.8亿元,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在内的非生活保障金支出为23.5亿元,仅占总支出的21%。这说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过于侧重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方面投入不足。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审查还不够规范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在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交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的失业者。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做了类似规定,但还不够具体完善,且缺少相应的审核机构。由于缺乏具体详细的资格审查条例和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导致有些人一边拥有就业收入,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五条社保缴纳基数的具体确定方法,应分为两类一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00%的,要以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二是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要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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