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监察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今天(29日)联合召开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新闻发布会。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抓好《处分条例》的落实,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据介绍: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和国务院、中央纪委的部署,监察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起草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总理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处分条例》共7章55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受开除处分的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条例》明确: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规定:对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挪用公款赌博的;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包养情人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监察部副部长屈某祥指出,贯彻实施《处分条例》是各级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掌握和运用《处分条例》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要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切实维护《处分条例》的权威;忠于职守,不断提高监察机关依法监察的能力和水平;做好行政处分的执行工作,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人事部副部长尹某民在发布会上对政府人事部门贯彻落实《处分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出,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处分条例》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教育与惩处的统一,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贯彻实施《处分条例》要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要做好《处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处分条例》的权威性。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某涛介绍了制定《处分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他说,《处分条例》依据处分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立了处分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处分条例》的实施创造条件。要加强对《处分条例》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处分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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