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立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6:45:35 207 人看过

1英美法系国家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英国和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上市公司股权的逐步分散,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进一步分离,从而导致众多股东仅关注股票资本利益,而不注重上市公司由谁经营和控制。在此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以一定幅度的溢价,收购目标公司股票,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美国的要约收购制度属于自愿型的要约收购。收购人可自主发出要约,自行确定要约比例,但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要不断的就收购人的背景、收购意图、收购计划等信息予以充分详细的披露。美国的要约收购立法承认控制权股份转让的自由,因此未设定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而是通过制度强调收购有关当事人信息的公开义务和控股股东对其他小股东的信托义务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美国的要约收购立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前者立法主要是美国国会于1968年制定的《威廉姆斯法案》,州立法主要体现在各州公司法和判例法中。《威廉姆斯法案》对要约收购保持一种中立的态度,不对一项公开收购要约的价值作出判断,也不试图对有关的公司收购活动进行鼓励或限制,而是力图贯彻信息公开和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的原则,为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明智的决策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认为《威廉姆斯法案》只为公司收购提供技术指导。

英国要约收购制度属于强制性的要约收购制度,法律规定收购人一旦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超过一定比例(30%),则收购人应当以特定的价格,在限定的时间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从而使得目标公司中小股东能有机会,将所持公司的股份按照与大股东相同的价格向收购人转让。英国要约收购制度一方面给予了中小股东自由退出的选择权(转让或继续持有股份),另一方面,也赋予了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平等享有收购溢价(即控制权溢价)的权利。

规范英国要约收购制度的法规主要是由英格兰银行牵头成立的公司合并与收购委员会于1968年制定的《伦敦城市收购与兼并准则》。为了弥补《伦敦城市收购与兼并准则》的不足,英国公司合并与收购委员会于1980年又颁布了《大宗股份买卖条例》,建立了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制度。

2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日本、法国等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要约收购较少发生,一般是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要约收购制度的建设不是十分在意。导致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股权结构、融资方式、商业理念与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德国,公司股份分散程度有限,据统计其最大的100家公司的投票权主要集中在德国3家私人银行。稳定的持股关系或控股股东的存在限制了要约收购的开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要约收购案例逐渐增加,这些国家对上市公司收购涉及的要约收购逐渐予以规范,如德国在1979年制定了《公开自愿收购要约及换股要约或接受对受要约股份或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股份的要约的方针》,1989年欧共体提出了公司收购第13号指令规则,并于1990年经修订后发布了该规则,用于协调欧盟国家的上市公司收购,并规定一旦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超过一定比例(33.33%,则收购人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但由于要约收购制度对于以协议收购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控股权转让影响较大,因此,欧盟内部各国对该规则应用及理解仍存在较大的歧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12: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上市公司相关文章
  • 上市公司收购中要约收购的程序
    一、拟进行要约收购的决定这个阶段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收购人或投资者决定自愿要约收购;(二)是不依收购人或投资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触发强制要约收购点而发起强制要约收购。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决定的是发出全部要约收购或是部分要约收购。二、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提示性公告依据我国《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部门,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做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三、收购人公告四、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其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
    2023-02-17
    471人看过
  • 上市公司之要约收购
    一、持股百分之五须公布信息。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规定事项。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四、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
    2023-04-21
    307人看过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效力
    收购要约发出以后,即对收购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84条、85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6条、37条、第38条、39条对此进行了规定:1)对收购人的效力收购要约对收购人的效力是指,收购要约一经生效,即对收购人产生约束力。这表现为以下两方面:其一,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其二,收购人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目标公司对外发行的流通股股东)在收购要约生效后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收购要约的地位。该项效力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体现为:其一,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是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豁免的程序是:其一,收购人向中国
    2023-04-27
    132人看过
  • 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立法建议
    P>首先,公告义务和强制要约义务也适用于协议收购,以体现同一权利相同的原则,为国有股和公司股的发行和流通奠定基础。OTC协议收购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应相当广泛,以加强监管,包括收购前后收购人、关联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目标公司和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以保护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目标公司公开获取信息的义务;董事会有义务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为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对重大决策的批准义务;除了避免利益冲突、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外第三,完善强制收购义务的豁免显然是一种权力的滥用,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豁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从各国立法的角度看,在规定强制取得义务的地方,也明确规定了免除取得的条件。我国立法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确定收购豁免的条件。收购达到法律规定的触发点,但尚未取得控制权的,可以免予收购,也可以免予收购国有股、法人股后参与流通,
    2023-05-02
    78人看过
  • 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立法建议
    P>首先,公告义务和强制要约义务也适用于协议收购,以体现同一权利相同的原则,为国有股和公司股的发行和流通奠定基础。OTC协议收购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应相当广泛,以加强监管,包括收购前后收购人、关联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目标公司和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以保护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目标公司公开获取信息的义务;董事会有义务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为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对重大决策的批准义务;除了避免利益冲突、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外第三,完善强制收购义务的豁免显然是一种权力的滥用,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豁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从各国立法的角度看,在规定强制取得义务的地方,也明确规定了免除取得的条件。我国立法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确定收购豁免的条件。收购达到法律规定的触发点,但尚未取得控制权的,可以免予收购,也可以免予收购国有股、法人股后参与流通,
    2023-05-07
    102人看过
  • 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程序
    (1)持有5%以上股份的,应当予以公告。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二)继续收购要约持有30%股份的,收购人必须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收购上市公司的报告,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75%以上时,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四)股东可以要求收购人购买未购买的股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0%以上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在与收购要约相同的条件下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买方应购买。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五)要约收购不包括要约期间的其他方式收购;(六)收购后的限制
    2023-05-07
    478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上市公司
    相关咨询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条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24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决定继续进行收购。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否合法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17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条件: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或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二、继续增持股份。投资者在前一条件下继续增持股份,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义务。只有当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 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15
      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也须遵照本条执行。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多久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27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按规定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和收购报告书中包含的内容是很多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基本信息,证券法规定收购者在提交收购报告书的15天后发表要约,是为了保证相关信息能够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也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表现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手续是怎样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2
      要约收购的程序如下: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征得被收购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涉及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必须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请批准。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转让还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