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原是一家二级医院妇产科护士长,从事助产士工作三十余年,且有助产士资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退休后,为充实一下退休后的生活,她应聘到一家私人开办的妇科诊所重操旧业。然而,一起医疗事故把她送上被告席,检察机关指控其非法行医。
事件
日前,浙江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许某原本是湖南省一家二级医院妇产科护士长,从事助产士工作三十余年,具有助产士资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2005年许某从医院退休后,为了发挥余热,也为了充实一下自己退休后的生活,从2008年起,应聘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一家私人开办的妇科诊所担任妇科医生。
2009年6月的一天,当地的孕妇刘某因延期妊娠到该诊所就诊,并要求在该诊所分娩。基于对自己三十年接生经验的自信,许某答应了下来,并为刘某实施了催产素静滴、人工破膜等助产措施。但手术进行一半时许某发现,产妇的情况远非自己预计的那么简单,因为延期妊娠,产妇的羊水已经三度污染。许某急忙安排产妇的家属将产妇转上级医院处理,但为时已晚,产妇在送往的途中即出现抽搐、昏迷,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学会鉴定,孕妇刘某及其胎儿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主要与分娩自然风险及孕妇延期妊娠有关,与被告人许某使用催产素剂量过大、实施人工破膜的行为也有一定因果关系,许某应对孕妇、胎儿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庭审中,许某的辩护人称,许某具二甲级医院多年的接生经验,并具有助产士资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产妇延期妊娠造成的,许某在助产过程中操作不当只是次要因素。因此,这完全是一次医疗意外,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从事诊疗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死者刘某及其胎儿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主要与分娩自然风险及孕妇延期妊娠有关,被告人许某非法行医行为并非必然、直接地导致刘某因羊水栓塞而死亡,二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宜认定被告人许某具有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加重情节。鉴于被告人许某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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