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与现代法的精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4:50:13 467 人看过

什么是人?这一看似简单无疑的问题,却因时代不同而呈现出迥然的面容。在古罗马,只有家父才是罗马私法上的人,具有法律人格。在我国汉朝的奴隶市场上,奴隶与牛马圈在一起,公开比价出售——他们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然而,如果认为人格贬损只是远古的笑谈,就大错特错了。——在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1789年美国宪法中,就赫然写着下述文字: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确定。所有其他人口指的不是别的,而是黑人。也就是说,在宪法意义上,黑人不是一个完整的人,而只能算五分之三人。这还是看得见的条款,这一条款背后,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是不包括在人口总数之内的,他们不算作人。

对于什么是人这一问题,启蒙思想家提供了与传统观念截然不同的答案。近代哲学家强调,人具有理性品质和道德责任,因此,每个人作为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尊重人格尊严是现代法的精神基石。每一个人都应当作为人而享有尊严。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任何人尊重他的人格、他的生命健康以及他的私人空间;相应地,每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人也必须承担相同的义务。因此,黑格尔认为,现代法的精髓在于:做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人的尊严是一种绝对价值,即使相对于自由和生命价值而言也是如此。对于实施犯罪的坏人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但是不能侮辱其人格。尊重人格尊严没有例外,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完全相等同的尊严,无质、量等差之分。即使一个人涉嫌犯罪,却并不因此失去其作为人的资格;法律仍然应当把他当作人,给予其应有的尊严。然而,二战期间的痛苦记忆提醒我们:并不因为我们是人,就会自然而然地享有人的尊严。鉴于此,《联合国宪章》开篇即申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1949年德国基本法规定:人之尊严不受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均有尊重和保护之义务。

时至今日,公然地否定人格尊严的制度即使有,也极为罕见,而直接、间接地贬损人格的做法却层出不穷、花样翻新。1952年,美国加州两名警察获悉有人贩毒,进入嫌犯的住宅后,问及卧室桌上的两粒胶囊时,嫌疑人马上吞入腹中。警察立即将他送入医院,将一种呕吐药强行灌入被告人胃中,被告人被迫将胶囊吐出后,警察以此作为罪证。(Rochinv.California)在半个世纪之后的中国湖北,也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强奸案。该案的离奇之处不在于案情,而在于警方制定的抓捕方案:要以被害人再次遭受强奸为条件抓捕嫌疑犯(《北京青年报》2004年7月25日)。这是两起风马牛不相及的案子,但它们有共同之处:在这两个案件中,警察都没有触犯某个具体的法律条款,却同样都叫人很不舒服。两个案件最后的际遇是不同的:头一个案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大法官们认为这种取证方法,有损人格尊严,为正当法律程序所不容,因而撤销了原判。而后一个案件,在大范围地采集血样进行生物样本比对时,由于操作程序混乱,在差点冤枉一个无辜者之后,抓捕方案被弄得一塌糊涂,最终不了了之。该案一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但是,该案可责之处太多,多得足以掩盖主要问题。假使本案的结局是按照原抓捕方案成功地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我们是否就可以重新看待这个事件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是否抓获犯罪嫌疑人,对警方行为的性质不会产生任何影响。问题的关键在于,警方在一开始就把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当作可以舍弃的东西,并将之纳入抓捕方案,这和现代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背道而驰的。诉讼的宗旨是救济被伤害了的权利,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又对社会造成了更严重的伤害,那我们倒宁可不要诉讼。刑讯逼供是如此,不人道地、贬损性地对待一个人也是如此。

看得见的刑讯逼供和看不见的人格贬损,同样都在挑战着每一个人做人的尊严,也敲击着我们内心深处的良知。尊重人,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即使不写在成文的法律中,也永远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舍此,法律或司法将沦为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2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人身权相关文章
  • 人格尊严不可侮
    不过,细想一下,《中外少年》关注这个古老的问题,恐怕是依据中学生们的呼吁,是为了保护少年人的正当权益。其实,谁都不难获悉教师体罚学生的消息,对于这个丑陋的顽症的确应当以重力攻克。也许有人会为老师辩解,说教师体罚学生是出于好心,是为了教育好孩子,是出于无奈等等。这些说法并非毫无根据,但作为理由均不能成立。1991年1月1日起在中国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关于学校保护的第15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中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发起国和缔约国,当然应严格履行自己
    2023-06-08
    397人看过
  • 怎么建立人格尊严
    一、怎么建立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中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这一规定具体通过《民法典》《刑法》等普通法律得以实现。二、人格权的类型人格权是社会个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不仅私人之间会互相损害它,而且掌握着比私人大得多的强制力量的国家对它造成损害可能会更大,因此,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法的任务,也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的任务,相应的也就会产生民法上的人格权和宪法上的人格权,因其人格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两者应属于性质不同的权利。当他们将人格权看作是自然人(和法人)针对其他私人所享有的权利时,它是一项民事
    2023-05-03
    64人看过
  • 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范围
    一、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范围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一)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如公民享有身体自由权,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进行逮捕、拘禁、搜查或处罚等;(二)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人格尊严不受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所有民事主体所应获得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最起码的尊重是一样的;(三)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四)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人格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平等
    2023-05-06
    316人看过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吗
    一、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吗1、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2、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二、人格权侵权怎样承担责任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尚未结束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或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他人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依法责令侵权人消除不良影响为受害人恢复名誉,以挽回受害人所受的损害。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责令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其行为的错误,致以歉意,并请求宽恕。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局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受害人人身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财产上造成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同时也包括
    2023-04-21
    454人看过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吗
    一、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吗1、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2、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二、人格权侵权怎样承担责任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尚未结束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或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他人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依法责令侵权人消除不良影响为受害人恢复名誉,以挽回受害人所受的损害。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责令
    2023-04-20
    392人看过
  • 名誉权与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区别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法人;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能力、品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包括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名誉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其死亡之后,亦应享有名誉权。这一点可以参见1993年08月07日颁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该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明确名誉权的概念中,应当将名誉权与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区别开来。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对于人格尊严是否应当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目前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一是作为一种人格权,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之后,必然导致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降低,从
    2023-06-05
    111人看过
换一批
#人身损害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权
    词条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 更多>

    #人身权
    相关咨询
    • 人格尊严与人格尊严的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2
      1、人格尊严是内在的,是一个自然人,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而人格尊严权是法定的公民人格被尊重的权利,表现是外在的。 2、两者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人格尊严权是保护人格尊严的前提。 3、但是由于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
    • 侵犯人格尊严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7
      没有严格标准,一般根据损害后果、主观恶性、侵权人的承担能力综合考虑。
    • 侵犯他人人格尊严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抚慰金应如何计算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17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被人侵犯了人格尊严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9-07
      人格尊严受侵害一般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除非侵权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情节特别严重的,受侵犯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人格尊严权是否等于人格尊严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30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不等于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只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不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对其个人表现获得社会客观评价及获得评价不受